简介:摘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除了需要申请允许其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外,还应作为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因此,本文对排污许可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进行了比较,提出实现两项许可制度有机衔接的建议,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水平提供参考建议。
简介:行政许可立法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然而学界对行政许可的局限性的认识却很不足。虽然行政许可作为政府管制的一种方式,具有补缺性、灵活性、有效性和控权性四个方面的优越性。但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一样,都有其缺陷。行政许可的弊端集中表现在行政许可可能导致垄断和财富的“合法转移”;导致管制者为被管制者所“俘虏”;限制竞争和阻止创造性经济的发展;导致低效率和滋生腐败;导致行政许可的自我增殖和“官本位”思想的强化;导致公众把某些非法行为民俗化、合情化,从而架空法制经济的根基,摧毁一个民族的灵魂,并最终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为克服行政许可制度本身的局限性,我们只能加强对行政许可的宪政约束。因此,行政许可的发展走势必然是,变现行行政许可的人治模式为现代法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