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未能认同法官职业的特性,我国至今未能建立单独的法官工资序列,法官等级偏离设计初衷,法官津贴杯水车薪且未得全面落实,法官收入实际上低于党政机关公务员,在社会上整体不高,在法律人中处于末端,在法院内部处于中等水平,并存在地区悬殊。落实法官收入保障的传统理由苍白无力、难以经起推敲。司法改革对法官制约有余、保障不足,应当有所作为。法官收入保障阙如,引发公正流失、公信不足、廉洁风险和法官断层等司法危机。客观把握我国法官队伍素质状况,充分认识法官职业的双重属性,发挥制度的正向激励作用,借鉴民国时期和台湾地区司法改革的启示,需要选择保障优先这一终结无谓循环的切入节点,逐步落实《法官法》法官保障制度。善待法官,最终取决于党委、政府特别是国家政治领袖的支持,需要使其认识到司法是党的事业而非普通职业:保障是依法裁判最坚实的后盾,而司法公正与权威流失损害党的权威,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保障最能彰显职业尊容,司法公信不足则迫使党和政府处于矛盾纠纷解决的前沿;保障是最有力的约束,而司法不廉破坏了人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保障是留存队伍最有力的方式,法官断层则显示司法实务界、新生代法律人对法治建设的失望与失守;革命党需向执政党转型,而法官收入不高悖离尊重知识的公平导向和社会价值;司法权是重要的执政权,保障法官是保障党的意志贯彻落实的必要条件;十八届中央领导集体崇尚法治精神,保障法官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简介:立法法的修改有益解决地方性法律对全国性法律的重复问题。但是,就最高立法机构所颁布的(狭义)法律而言,法律重复现象依然存在。法律重复可分为两类,即法律的整体重复和法律的条文重复。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的"双胞胎"现象属于典型的法律整体重复,相同法条在不同法律中的穿越和非宪法性法律对法律权利和守法义务的宣誓则属于法律的条文重复。须予以正视的是,法律重复会带来多方面的消极影响;其产生的表象原因在于立法技术的粗陋,根本原因则在于不合理的立法惯例、特定的法律或权力观念。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的双胞胎现象有必要引起最高立法机关的重视。基于立法的统整性原则,两法的合并实有必要。
简介:无论在英美法系亦或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都不可避免地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的司法解释行为一般被视为一种继续立法活动.然而,法律解释与法之续造并非是完全等同的两个概念,毋宁应该把法官的法之续造与法律解释理解为同一思维过程的不同阶段.事实上,这一思维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虽然这三个阶段之间不能划出清晰的界限,然而其各自拥有典型的解释方法与技术.毋庸置疑,不管运用何种解释方法与技术,法官所从事的法的续造,都必须具有伦理正当性.这就意味着,我们应该对法官造法进行伦理分析.立基历史与逻辑相互统一的视角,本文在对法律解释目标及标准的确立伦理作了探析后,着重对法律内之法的续造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这两个阶段进行了伦理审思.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刑事证据立法问题成为诉讼法学界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西方一系列比较成熟的证据规则无不为学术界所大力推崇。甚至许多学者在论文和著作中直言不讳地主张,我国未来证据立法应当引进或者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但是,引进或者借鉴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就一定能解决中国的问题吗?对此,学者似乎并没进行深入的思考。但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学术课题。在笔者看来,如果不对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认真而深刻地剖析,或者说学者们对于发生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的研究无所作为,那么全国人大将来即使引进或者构建再多的证据规则,或者学者们提出再多的证据规则,也很难摆脱"南橘北枳"或者"水土不服"甚至根本得不到贯彻落实的命运。
简介: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