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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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十世纪以来,两大法系各国,在司法制度上展现出了互相交融,互相渗透、彼此竟合的前景。法国大革命中产生的严格分权的原则,首先遭到审判实践中公布的司法判例的否定;其次被法院解释权的扩大所否定;最后也为立法所否定,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本制定法统管属于本法任何一条法令的文字和精神之内的所有事务。并在缺乏可适用的法条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西律师》 2002年1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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