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发展和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由于近几年银行存款利率降低,群众手中的钱投向何处又成了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些精明之人看中了房地产交易,因而房屋买卖也陡然走俏。但是房屋买卖应如何进行,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对此仍是一片茫然,导致纠纷迭起。故在此对房屋买卖问题作一简要的分析。房屋买卖是房地产转让的主要方式,是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交付给他方,他方接受房屋并支付与房屋价值相当的价款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交出房屋,得到价款的一方称为房屋出卖人,得到房屋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房屋买受人。房屋买卖的形式有现货出售和期货预售。房屋买卖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即双方必须持有产权和身份等有关证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核批准,签订书面合同,按规定缴纳契税及有关费用并由该机关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对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出卖人将所出
简介:要约与承诺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必经程序.由于各国法律传统不同,有关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了解这些不同规定,准确把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何地成立,对迅速达成交易,减少争议,及时处理有关事宜具有重要意义.一、要约及成立条件在合同法上,何为要约,各国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而各国合同法学者在学理上对要约的解释也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要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要约是当事人要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一种允诺.首次给要约下定义的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简介:以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为代表的西方法学界哀叹“契约死亡”!果真如此吗?笔者以亲身经历的3个典型案例反映出“个案困境”,以30起1363件商品房买卖系列纠纷案件分析出“整体困局”,由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准入规则和无效规则剥离出“立法困惑”,一个个立法、司法现实。使读者深感我国现行格式条款法律制度的“问题困扰”,契约死亡并非恫吓!如何让沧桑百年①、造尽辉煌,而今却濒临死亡的契约理论再生?包括日本学者内田贵的《契约的再生》在内,迄今尚无满意答案。笔者认为,探明法理根据是规制格式条款的前提,也是契约再生的基础。于是提出格式条款非平等性、非协商性、非特定性的“三非”特征.“格式条款规制说”的性质,契约自由与交易秩序和谐、公平交易与效率经济统一、基本生存与持续发展兼顾的价值取向。契约再生必须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共同给力,体现在格式条款的三条规制路径:立法界定立法定义、确立规制原则、明确条款准入规则、理顺无效原则体系;行政健全审查备案制度和违法禁用制度;司法建立绝对相对无效、免责加责和主要权利判断、提示义务范围和条款解释等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