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为犯主观要件的认定在目前我国的立法背景下是一个难点问题,其困难之处在于行为犯主观上的结果不易认定.文章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研究视角,探索解决该问题的方法.
简介:近现代刑法学的发展史是一部苦苦追寻贯通犯罪与刑罚合理联系的探寻史,行为主义刑法学派、行为人主义刑法学派、人格主义刑法学派的界说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在静止的犯罪与变化的刑罚之间,必然有一个呈时空变化状的因素方能将二者合理贯通始终,该任务的完成者不是静止着的客观罪行,也不是静止着的主观罪过,更不是隶属于心理学概念上的虚无缥缈的人格态度,以对社会化的维持及其良性发展的蔑视与对抗态度作为自身内核的主观恶性成为当仁不让的中介载体。这个主观恶性坚持由行为作为其征表的可靠载体,犯罪行为成为其进入刑法学评价范围的绝对牵引力,而罪前、罪后可以表明犯罪人主观恶性轻重程度的因素也依附于主观恶性进入刑法学的评价范围。
简介:本文基于TRA模型和陕西省三县区的调查数据,分析了中国农村社会关系结构中各成员主观规范对于个人生育性别选择行为倾向的影响。结果显示,TRA模型可以适用于解释男孩偏好文化强烈地区人们偏好儿子的生育性别选择行为倾向;生育主体的儿子偏好态度仍然是决定其是否采取偏好儿子的生育性别选择行为倾向的前因变量;社会关系结构中各成员的主观规范对生育主体偏好儿子的生育性别选择行为倾向均具有显著影响,但方向却并不相同,表明在生育主体的主观认知中,是否采取偏好儿子的生育性别选择行为是血缘关系和姻缘关系、强关系和弱关系相互博弈的结果。
简介:案例简介: 苏某是县委宣传部干部,共产党员。1989年生育一胎女婴后,1994年又违反政策生育了第二胎男孩。群众对苏某的超生问题从1995年至1999年多次向县委、县政府反映,特别是向县委书记黄某,分管计生、宣传工作的副书记王某等有关领导书面举报,甚至张贴小字报,一时间满城风雨,但却未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1996年8月,县委常委会任命苏某为县委通讯组组长;1999年3月,任命苏某为县委宣传部副部长;1999年9月,又任命苏某为县报社社长兼总编。以上3次常委会均由黄某主持,王某均参加。超生干部未受处罚反而连连升官,舆论哗然,影响恶劣。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简介:一、案例简介:1996年9月份,某县物资中心副主任白某利用主持工作之便,擅自与市果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由公司为中心预付10万元货款,中心负责收购优质苹果,双方共同经销营利,年终归还货款。合同签订的当天,白某又出具公函,假以中心在开户银行有贷款怕被扣留为借口,要求公司将货款直接汇到孙某(白某之妻,无业)的个人存折上。公司如约汇款后,孙某分两次提出全部货款。自己联系到果园收购苹果,并租用中心的仓库储存。后来市果品公司验货时发现货次价高,当即要求中心全部退款,孙某经多方筹资,于1998年12月全部还清了预付货款本息。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协议的内容是
简介:"布莱克斯通错误比"指出"即使错放十个有罪者,也比错判一个无辜者好",这是一个著名的刑事司法审判原则。基于这个比例,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定罪准确性的法律政策,便顺其自然地产生浩瀚而复杂的宪法和法定权利,以及一套完整的法律和证据规则。但是,如果公众改变对布莱克斯通错误比的看法,不再支持这个原则呢?本文基于多项跨国研究,报告了有关公众对错判或错放是否危害更严重的态度。我们对从1985年到2006年不同国家进行的四次调查的结果进行了再分析,研究发现,这段时间内公众对布莱克斯通错误比日益显著地反对。本文讨论了与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有关的意义,并提出未来研究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