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公元790年,一个男孩出生了。父亲李晋肃希望儿子健康幸福,便给他取名'李贺',字'长吉',希望他一生都吉祥。李贺的气质从小就很忧郁,不爱说话,眼里经常闪着奇怪的光。'孩子,你将来打算做什么呢?'家人问。'我要写诗。'李贺淡淡地说。
简介:对P2P网络借贷实施刑法规制有充分的必要性,但必须保持谦抑。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决定了P2P网络借贷比传统金融更容易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以我国近三年涉P2P网络借贷犯罪的裁判文书为样本分析可知:被告人所犯罪行基本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设立平台目的主要是为了企业融资和专门提供中介服务两种;涉P2P网络借贷犯罪定罪量刑并未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存在整体偏重的现象;将企业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网络借贷定为犯罪,资金池定性模糊,处罚对象范围较宽、较传统非法集资案件处罚较重等问题亟需解决。应纠正夸大刑法规制作用的理念和僵化的入罪标准,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免于刑事处罚和不作为犯罪的事由,确定“数额+情节”的综合性定罪量刑标准,缩小共同犯罪认定范围。
简介:盗窃罪与诈骗罪处于相互排斥的关系,二者属于不同的不法类型。从诈骗罪自我损害型犯罪的特质出发,个案中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因素是,是否存在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对此,要结合财产减损的直接性、处分意识的必要性以及财产处分的自愿性这三个要件进行判断。当被害人有意识且自愿地通过自己的作为、容忍或不作为直接造成了自身财产的减损时,就应当认定其进行了财产处分,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这一判断标准不仅应当适用在涉及有体财物的场合,也应当被贯彻于涉及无体财产性利益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从结论而言是正确的,但在论证上仍有瑕疵。
简介:2017年度,为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改革方案》,提升教师综合素质能力,福建省团校在科研部的组织安排下,在团省委领导和学校领导的指导下,推出教师“1+1”项目。该项目通过结合教师自身和共青团科研教学的需求及特点,与团省委基层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加强与团省委各部门的联系沟通,介入共青团组织相关工作,探索团校与共青团基层组织联动最佳方式,让教师能有效把握共青团工作的时代特点及对接部门的特色工作,提升教师授课水平及科研水平,进一步为共青团组织提供决策时的理论支持。本人按照学校要求,与团省委青年事业发展部对接工作。青年发展部为原团省委城工部和农工部合并成立。作为新成立的部门,团省委青年事业发展部工作出现“任务重、人员少、工作难度大”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