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康德认为人在自然面前没有任何自由可言,即使“人为自然立法”掌握了自然必然性,目的仍然是为了满足人自身的物质欲求,不可能走出自然王国。由此康德提出实践理性优先于理论理性,强调只有“人为自身立法”的实践理性才能够将人从自然王国中拯救出来而走向自由王国。康德这一命题的危害是,否认人在自然面前拥有自由,人在自然面前只能遵循弱肉强食的生物法则,道德地对待自然万物在学理上不具有可能性。本研究试图颠覆康德的这一命题,认为人在自然面前不仅拥有本体论自由,而且这一自由还优先于认识论自由和实践理性自由。人只有证明自由的本真性具有生态性质,即人在自然面前能够拥有本体论的自由,才能担保自身从自然王国之中真正解放出来,使保护自然环境的伦理行为获得坚实的哲学基础和正当性理由。
简介:康德认为人在自然面前没有任何自由可言,即使“人为自然立法”掌握了自然必然性,目的仍然是为了满足人自身的物质欲求,不可能走出自然王国。由此康德提出实践理性优先于理论理性,强调只有“人为自身立法”的实践理性才能够将人从自然王国中拯救出来而走向自由王国。康德这一命题的危害是,否认人在自然面前拥有自由,人在自然面前只能遵循弱肉强食的生物法则,道德地对待自然万物在学理上不具有可能性。本研究试图颠覆康德的这一命题,认为人在自然面前不仅拥有本体论自由,而且这一自由还优先于认识论自由和实践理性自由。人只有证明自由的本真性具有生态性质,即人在自然面前能够拥有本体论的自由,才能担保自身从自然王国之中真正解放出来,使保护自然环境的伦理行为获得坚实的哲学基础和正当性理由。
简介:近代伦理学是一种自由之伦理学”。可是,从表面上看,自由与伦理是矛盾的:自由是行为主体的自我决定,其意向性是无限的;而伦理、道德则关涉到行为规范,规范则意味着限制。但当我们把自由划分为精神自由与行为自由两种,我们就会发现,精神自由(意志自由)固然是无限的,但精神自由的真正实现是需要有理由的支撑的,所以精神自由便能够自主地确立伦理规范。而行为自由并不是无限的,所以需要有伦理规范施加的制约,制约的目的最终还是为了更大和更长远的行为自由的实现。一句话,精神自由为了行为自由之故而确立伦理规范,从而对行为自由予以限制,最终以换取更大的行为自由的可能性。于是,自由与伦理学就并不矛盾了,而是和谐地贯通在一起。所谓自由伦理学,便拥有了基于自由的伦理学和为了自由的伦理学这双重涵义。
简介:西方自由主义一直存在"共识"与"共存"两种传统,前者把自由主义理解成为一种最佳生活方式,认为它是人类应该最终形成的理性共识,后者则否认形成这种理性共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认为自由主义只是一种让不同生活方式共同存在、共同繁荣的宽容。在必要性和可能性上,自由主义的两种传统都有部分的合理性和部分的不合理性,并且它们各自的不必要性和不可能性正好表达了对方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因此,必须把自由主义的两种传统结合起来,价值层次的区分以及"够用原则"和"公域原则"的运用则是把它们结合起来进行优化组合的基本条件。对于自由主义两种传统及其相互关系的探讨具有普遍的启示意义。
简介:关于人的权利的各种冲突给伦理学和政治思想中的各种问题提供了启示。在这些问题中,我们能列举出来的有如下内容,关涉伦理相对主义、伦理与政治的关系、政治哲学家的授权、哲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知识分子在政治和社会变化中的角色以及情感和道德的关系。在本文中,我通过分析我所理解的人权理论和实践得出了与哲学有关的一些结论。为了理解人权概念的历史和宗谱,我在文章开始的时候简要讨论了这个概念的历史,随后,对试图把人权视为伦理概念或伦理实践的哲学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同时,这个概念对公众话语而言的中心地位是不能受到忽视的。人权的政治用法和哲学遗产之间的鸿沟给哲学带来了多种后果。对人权的讨论本身意味着消除伦理相对主义,反过来,这又会使必要的哲学对话成为可能。不仅如此,人权的理论的薄弱状态应该唤醒我们,使我们意识到一种潜在的危险,即政治哲学家会被赋予没有有效哲学基础的政治和社会实践的立法者角色。后面这种后果涉及哲学和意识形态以及伦理学和政治学之间的关系。如果人权不能建立在哲学基础上,如果国际政治总是通过道德和武力而获得改变,和人权有关的政治哲学能发出什么命令?最后,情感与道德的关系也被视为一种可能却有问题的桃源圣地,不过,它却可以解释我们对人权概念的依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