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通过分析施特劳斯对封闭社会与普遍社会的理解,阐明了他对现代性危机的诊断:现代性思想抛弃理性与自然正确,故不再认识到自由民主在现当代的合理性、正当性与普遍性;从而,当国家的强大有力成为衡量的最高甚至唯一标准,当民族神话或习传性道德粉饰下的专制暂时“辉煌”,人们很容易在看似危急之时抛弃自由而拥抱专制。本文表明施特劳斯回归古典政治哲学不是要照搬美德政制,而是欲借助古典政治哲学来恢复对政治事物的常识性理解,从而真正理解我们今天所面临的问题,并将古典之原则间接曲折地运用于自由民主;其意图是为自由民主提供健康、坚实的道德和智识之根基。本文反驳了保守主义与民族主义倾向的对施特劳斯思想的曲解和误用:以之为根据来反对自由、平等、人权的普世性。本文也揭示了施特劳斯所理解的文明之内涵以及政治自由在其中的重要意义。
简介:自愿性信息披露理论在西方学术界已经被广为接受,实务中也多有应用。然而,综观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进程,IPO公司盈余预测自愿性披露甚为缺乏。本文就这一现象展开分析,发现新兴资本市场与成熟资本市场相比,在新股发行制度、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和竞争强度、信息的供求结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从而形成了盈利预测自愿性披露的外部约束机制差异。本文进一步展开实证分析,发现外部约束机制与IPO盈利预测显著负相关,且统治了其它因素对盈利预测的影响。IPO公司根据盈利预测制度变革和监管规定不断做出权衡和反应,是影响盈利预测行为的首要因素。本文的政策意义在于,无论是政策制定者、监管方还是学术研究人员,在借鉴和应用自愿性信息披露理论时,不能脱离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法律监管的实情,否则难免南辕北辙。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