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实证法学的立场出发,本文粗略地论述了法学的三个特征: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实践性)学科;是一门以对法律的理解为主要内容的学科;是一门带有很强教义学属性的学科。基于对法学这三个特点的认识,作者认为我国法学应进行研究范式的四个转向:立法中心主义立场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向;研究内容从本体论向方法论的转向;研究的价值趋势由单一的阶级意志向价值多元的转向;研究方法的整体主义向个人主义的转向。
简介:法律思维是一种职业思维方式,它不能违背一般逻辑思维规律.法律思维是一种运用形式逻辑规则的反省性思维.人们可以运用形式逻辑规则反思关于法律问题的种种判断.这实际上是从逻辑学的角度论证了法律思维的可能性.本文主要是通过比较霍姆斯法官"反逻辑"的思维模式,评价了狄亚瑟法官的法律思维,强调了法律思维的基本工具是形式逻辑的规则.
简介: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研究的是法官面对个案理解、解释、适用法律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应表达对法律的忠诚并根据案件事实衡平个别正义.法官之所以在司法过程中发现法律,乃是因为法律适用就是法律解释,没有法官对法律和事实的理解,就不可能有法律适用.依照法治原则,发现法律首先应从法律正式法源中去寻找,只有当正式法源中没有明确标准或虽有标准但该标准与个案正义严重背离时,才在非正式法源中寻找可以接受的答案.
简介: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是两种相对独立的法律方法,它们对法治建设有着不同的意义.法律解释的功能是要充分展示法律文本的各种可能意义,而法律推理则强调结论的必然得出.由于二者都强调根据法律进行解释或推理,因而拥有大体相似的思维走向,但作为不同的方法却有着许多细微的区分.正是这些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方法(如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法律推理等)构成了法律方法论体系.当我们对这些法律方法有了深入系统的了解后,方法论向本体论的转向就水到渠成了.
简介:法律方法是法治理想成为可能的条件之一。本文通过对种种法律方法关系的梳理,揭示了法律方法对维护法治的积极意义。作者认为,法律发现是法律方法中首先使用的方法,而法律推理则是由成文法向判决转换的必用方法。在法律发现到法律推理的过程中,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漏洞补充等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简介:法学研究的定位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中国法学研究的定位基本上是在学习西方、救亡图存的历史背景下确立的,甚至我们对法治的定位也建立在对防止文革重演、繁荣发展经济的基调上.这样的定位所造成的结果是:时法治价值的追求往往被人们忽略,法治的实现方式也因其微小而不被人们重视.但实际,真正能够促成法治逐步实现的往往是那些被忽略的具体法律方法.在法学研究的定位上,我们不能轻视"从小处着眼"的立场,但应注意的是:从小处着眼并不是就事论事,并不是简单的案例分析,而是要着眼于研究微观领域中的具体法治方法.
简介:<正>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有序状态。在法律秩序形成过程中,法律关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法律秩序是通过法律关系实现的,因此,研究法律秩序中的法律关系体系问题,既能深化法律秩序理论,又能拓宽对法律关系的认识。一、法律关系体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社会行为
法学的特点与研究的转向
法律思维的逻辑基础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
推理与解释:寓于其中的法律思维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
关于中国法学研究定位的断思
试论法律秩序中的法律关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