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影响下,许多企业被迫停工停产。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究竟如何履行, 确实是一个需要亟需解决的问题。为此,国务院人力资源部发布通知,在疫情期间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企业还需支付因疫情影响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的工作报酬。尽管该通知体现了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但却过分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和法律责任,不利于疫情过后的复工复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此背景下,学界对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尽心了广泛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