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根据该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最迟应当在刑事拘留第七日报请上级院审查决定逮捕,这无疑使得自侦部门的侦查时间明显缩短,也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其中就涉及延长拘留期限的手续办理问题。
人民检察
2011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