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兑换残损人民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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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人民银行,但根据人行吐鲁番地区中支的实地调查和了解,实际情况与《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存在很大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