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小面额残损人民币的成因及回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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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回收残损人民币工作是银行基础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流通中人民币质量、保护人民币正常流通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流通中人民币要达到“七成新”是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的目标,经过几年的工作,流通中人民币的整洁度明显提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疆钱币》 2002年2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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