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的不当得利发生地法主义,即以不当得利发生地为唯一空间连结因素的双边冲突规范,就立法沿革而言,只是个过时的立法主流;就立法模式而言,此项立法主义属传统冲突规范范畴,故带有传统规范自身无法克服的僵硬封闭之缺陷,需要借助共同属人法、法院地法、原因关系准据法来软化;而就其内涵而言,"不当得利发生地"这样的表达不够准确,其指向的连结点可以是损害发生地、利益获得地和原因事实发生地,而原因事实发生地最为合理。不当得利冲突规则至今在我国尚属立法空白,因此厘清不当得利发生地之内涵,并软化该连结点后,此项主义可为我国立法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