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不仅在数量上逐日递增,其恶劣程度也是愈演愈烈。医疗纠纷不仅对医患双方及其家庭产生严重影响,对社会稳定、医患信任度均有所影响。在我国医疗纠纷形势严峻的情形下,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存在衔接不畅、灵活性较低等特点。多元化解决机制可以克服上述窘境,并且在立法层面我国已经明确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用在各类纠纷,这也为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关于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具体制度设计,包括设置医疗咨询服务点、适当干预医患双方的沟通协商机制、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允许医患双方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推行医疗纠纷保险制度、政府及新闻媒体积极发挥作用等。同时应当注意到,在具体的纠纷解决过程中,上述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并不是以整体的形式出现,因此对于各种解决途径之间的相互衔接机制也应特别注意,以求通过耗费最小的资源而最大程度的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医疗纠纷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衔接机制
一、医疗纠纷现状
所谓“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由于医疗过失行为而引发的其与患者之间的医疗赔偿等纠纷。事实上,我国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前,医疗纠纷还不像今日普遍发生,由于发生较少,所以也没有引起广泛关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医疗系统不断改革,人们对于医疗卫生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以及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导致医疗纠纷数量逐日激增、愈演愈烈。
近年来,类似“杀医伤医”等恶性事件也是时有发生。其中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有2012年3月23日发生的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杀医案、 2016年10月3日发生的山东省莱芜市莱钢医院杀医案、2020年1月20日发生的北京朝阳医院伤医案、2022年7月9日发生的上海瑞金医院一名男子持刀伤人事件等等。
当前,我国医患之间的纠纷仍面临严峻的形势。虽然2015年8月,医闹行为正式被纳入《刑法修正案(九)》中。但是,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医闹行为产生后果的不可逆转性,如果真正等到案件发生之后,通过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来解决纠纷,恐怕为时已晚。由此,需要我们采取更加科学合理且有效的手段来化解医患之间的纠纷,将恶性医疗纠纷事件彻底扼杀在摇篮里。
二、传统医疗纠纷治理方式及问题
(一)传统医疗纠纷治理方式
传统的医疗纠纷治理方式主要包括医患之间的自行协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国务院在1987年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中规定了医疗事故申诉和诉讼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早期医疗纠纷往往是由于医疗事故引发。具体而言,发生医疗事故之后,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原则上应当由医疗单位与患者及其家属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才得提请当地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该事故一旦经过鉴定,后续则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者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选择向当地法院起诉。
后来,2002年4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代了上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但是对于医疗事故纠纷的解决,依然规定了“医疗单位与患者及其家属自行协商解决”、“调解”、“向法院起诉”三种途径。
2018年6月,国务院发布专门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在此前的基础上增加了人民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3 年 1 月发布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 民事案件的通知》。其中指出,对于《条例》实施之后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法院可以参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传统医疗纠纷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患者一方在发生矛盾之后更倾向于选择自力救济。有不少民众仍未养成依法维权的意识,内心确信“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有学者分析患者一方更愿意选择自力救济的原因是相比于公力救济,自力救济成本低并且效率高,再加上现有解决渠道不畅,法律建设存在缺陷,导致了自力救济在医疗纠纷领域内的盛行。而医疗机构一方则更倾向于诉讼方式,在发生医疗纠纷之后,医院通常会告知患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考虑到诉讼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仅有少部分患者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大部分仍然选择以医闹的方式解决。
此外,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灵活性不足的问题。正如前文所述,医疗纠纷往往纷繁复杂,其发生的基础源于治病救人,产生纠纷背后的影响因素颇为复杂。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曾公布一组数据显示妇产科是医闹最严重的科室。这与妇产科的工作节奏快、孕产妇病情变化快等工作特点相关,而且在绝大多数患者家属眼里,孕妇并不是患者而是正常人,他们将母婴的安全以及对新生活的希望都交给了医护人员,一旦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心理上就会很难接受,如果家属与医护人员沟通不畅,矛盾一触即发。此种情形下,传统单一的医疗纠纷解决方法难以确保纠纷处理的公平性,如在诉讼中可能由于证据不足导致本来合情理的一方承担败诉的后果,并且在诉讼中,双方处于平等对抗的地位,更加不利于医患关系的缓和。
三、多元化解决机制引入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制度设计
(一)设置医疗纠纷咨询服务点
医疗纠纷咨询服务点应当免费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咨询服务。其设置主要目的是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争议解决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为患者及其家属能够高效且合法地解决争议提出建议。关于该服务点的设置,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再耗费资源单独设立一个机构,完全可以将其设置在第三方调解机构内部,因为相较于法院、卫生行政部门等公立单位,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员有可能以中立为由而更加得到患者及其家属的青睐。为了让服务更加高效便民,第三方调解机构可以选择与本地区内一家或数家医院合作。
(二)适当干预医患双方的沟通协商机制
实践中,其实很多矛盾都是因为沟通不通畅所导致,要尽可能促进医患双方有效沟通,医生对于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给予及时的解答,还要注意语气态度,对于日后可能产生分歧、引发纠纷的信息尽可能形成书面记录。
再次,为了医患双方在和解的过程中能够心平气和协商,充分表达己方意愿,或许可以在双方和解的过程中邀请调解机构的专家作为第三方参与和解。当然,是否邀请第三方参与和解,当属当事人权利。在和解的过程中,第三方不能发表意见,只能认真听取双方表述。在双方因为某些事项发生争议或者出现违法现象时,第三方应当及时阻止。在医患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第三方可以建议双方到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由此也可以实现和解和调解的相互衔接。
最后,由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约束力较弱,经常会出现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情况。或许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加强和解协议的效力,更方便的做法也可以是医患双方直接采用要式的和解协议,一次来弥补和解协议约束力的不足。
(三)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首先,应当重视人民调解对于化解纠纷矛盾的作用,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有关医疗专家、法律专家作为调解员,并且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区医疗卫生体系情况、文化习俗、医疗纠纷案件解决经验等,制定个性化的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及流程,此种方法也可以加强医院、法院、高校等多单位之间的合作交流。
其次,构建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诉前调解制度。通过构建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诉前调解制度,可以建立多种方式,多种手段,多部门协调的 “大调解”格局,从而充分发挥各级调解机构的作用,希望通过积极的交流与沟通,使得绝大部分案件通过调解结案,不用进入诉讼阶段,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
最后,充分发挥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作用。我国在多年的实践中形成了人民调解、专业调解、保险调解在内的多元化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不同的解决机制之间结合形成新的模式。应当尽可能发挥不同类型的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功能和价值,保障各种类型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在法治的范围内实现多元化的有机发展。
(四)医患双方有权选择诉讼或仲裁
医疗纠纷具有可仲裁性。赋予当事人诉讼或仲裁的选择权,其目的是了克服医疗纠纷久拖得不到解决的问题,通过仲裁来提高医疗纠纷的处理效率,同时也可以大幅度减轻法院的压力。当然,仲裁的“一裁终局”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再次上诉的可能性,所以当事人应当有权根据医疗纠纷的具体情况选择诉讼或是仲裁。
(五)推行医疗纠纷保险制度
构建医疗纠纷保险制度,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的医疗事故赔偿体制,一旦发生事故,根据患者及其家属的实际情况予以赔付,既可以减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压力,也可以将患者的权益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对医患双方的保障,更好的应对医疗纠纷所带来的矛盾。
在具体操作层面,医患双方可以选择直接将争议交由保险公司进行解决,案件从初审到最后赔付均有保险公司负责,一气呵成,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可以对双方的矛盾进行调解,充分发挥其第三方调解的作用。当然,若医患双方选择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那么在最后一步达成一致前还涉及不到赔付问题。解决纠纷的机构是否可以快速有效地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使受害方及时得到 赔偿,成了医疗纠纷能不能圆满解决的重点。笔者认为,解决纠纷过程中,各种机构可以请求负责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人员出席,听解决意见,对医疗纠纷的级别也同时进行审查和评估,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赔付,避免保险公司不承认争议的最终解决结果,拒绝支付而引起医生和患者精力耗费,也有助于防止患者付诸暴力解决问题。
(六)其他职能机构的责任
政府部门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对社会具有服务职能,在医疗卫生方面,政府非常有必要加强国家财政对医疗服务的支持力度,落实城市居民医疗保险、乡村居民医疗合作事业,切实解决老百姓的就医问题。
此外,作为舆论的主导者,面对或大或小的医疗纠纷事件,新闻媒体应当秉持职业操守、坚守职业道德,客观真实的报道事件的来龙去脉,不妄加揣测、煽风点火,不要试图给法院等纠纷处理机构施加舆论压力而影响到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