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的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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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医学会在2013年全国医疗鉴定工作研讨会上也提出各地医学会要积极开展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据此,在医疗纠纷诉讼领域,医疗损害鉴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另一种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1]法官一般不懂医学,对于医疗纠纷中的专业性问题难以把握,在诉讼中很难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因此只能高度依赖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甚至可以左右一场医疗纠纷诉讼的成败,因而被称为医疗纠纷诉讼的“准判决书”。然而,我国现有的医疗损害鉴定体制弊端重重,被社会广为垢病,成为制约我国医疗纠纷诉讼的一个瓶颈问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7年10期
出版日期 2017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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