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 江西省景德镇市 333000
【摘要】目的:探讨医疗损害责任损害司法鉴定分析 方法:随机选取2024.03~2024.04期间的1例反复咳嗽气促6年,加重1周人员资料作为研究对象,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2021)给予鉴定,观察患者鉴定效果。结果:1例反复咳嗽气促6年,加重1周人员医院对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结论:对于患者采用医疗损害责任损害司法鉴定分析,能够明确鉴定各方存在的过失,值得进一步推广。
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责任指的是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由于过失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导致患者遭受人身损害或其他损害时,他们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1]。当事人有权就下列事项申请专家意见: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2.医疗机构是否履行告知义务;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医疗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查;4.医疗事故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5.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6.人身伤害、致残的程度;7.其他专业问题。本文选取1例反复咳嗽气促6年,加重1周人员,旨在探讨医疗损害责任损害司法鉴定的效用,报告见下。
【临床资料】
患者因“反复咳嗽气促6年,加重1周”于2024年3月6日入院。入院检验报告单:酸碱度 7.55↑;氧分压 56.7mmHg↓;呼吸指数 2.90↑mmHg,初步诊断:1.呼吸衰竭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急性下呼吸道感染3.窦性心动过速4.室性早搏。入院后给予抗感染,化痰,平喘等治疗。患者于21:00分诉胸闷,气喘,呼吸困难,给予抗炎,利尿治疗,于22:12分测血氧饱和度:70%,行心电图示:心房纤颤,非特异性室内传导延迟,左室高电压,中度ST压低;侧壁心外膜下心肌损伤可能性,22:30分转重症医学科抢救,经抢救患者病情未见缓解,于23时30分,家属商议后放弃治疗,自动出院。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氨苄西林和氨苄西林钠的区别,主要包括剂型、药物成分不同、药物作用不同、药物副作用不同、适应症不同。依据本案中记载“临时医嘱记录单只见氨苄西林的皮试未见在医嘱中见到皮试结果,且医嘱执行的却是氨苄西林钠注射,且无皮试结果,氨苄西林钠是一种强效抗生素,需要规范使用,有青霉素类药物过敏史或青霉素皮肤试验阳性患者禁用。本案中医方存在药物混淆不清,且未按照用药须知正确使用药物的过错。
患者入院血压142/81mmhg 血压正常,且入院记录中未记载其有高血压病史。体格检查:双下肢无水肿。辅助检查:肝肾功能基本正常。入院诊断为1.呼吸衰竭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急性下呼吸道感染3.窦性心动过速4.室性早搏。依据本案中记载“托拉塞米注射液[限]2ml:10mg/10支(4+7)每次2ml 共1支+氯化钠注射液 50ml:0.45g 每次20ml 共1瓶一组”,托拉塞米注射液:适用于需要迅速利尿或不能口服利尿的充血性心力衰竭,肝硬化腹水,肾脏疾病所致的水肿患者。患者入院时并未诊断为充血性心力衰竭,肝硬化腹水,肾脏疾病所致的水肿患者,病案材料中诊疗计划均未提到利尿治疗。且老人属于特殊人群,老年患者使用托拉塞米初期尤其需要监测血压、电解质及有无排尿困难。因医方予患者使用托拉塞米药物前未监测血压,患者因咳嗽咳痰,痰量较多,质粘稠入院,托拉塞米的作用是排水,排钠,排钾,作用快速,强大,持续时间长,导致患者低血压低血容量,灌注不足引起的循环衰竭以及气道堵塞呼吸衰竭致心衰,心电机械分离可能性极大。
【鉴定意见】
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原因。
【总结】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选择、治疗措施执行、病情发展过程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过程中,如果其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医疗机构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涵盖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疏忽、不慎或者犯错等行为,这些行为导致了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遭受不必要的伤害[2]。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医疗机构在收集、整理、提供医疗信息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错误或者疏漏,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如果出现了技术失误或者不当操作,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医疗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医疗机构在患者治疗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医疗事故或者意外,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医疗机构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医疗机构在患者术后护理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护理不当或者疏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医疗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总之,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医疗事故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谨慎行事,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出现了医疗技术损害事故,患者或者其家属有权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要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医疗技术的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证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损害责任,受害患者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受害患者一方也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本次研究发现,一例患者采用医疗损害责任损害司法鉴定效果显著,能够明确体现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值得进一步推广。
【参考文献】
[1]胥彦,张良辉,郑秋实,等.某肿瘤专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鉴定案件回顾分析[J]. 医院管理论坛,2023,40(9):8-12.
[2]冯琼,邓欢,万志刚,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C].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研讨会论文集. 2021:235-236.
[3]沈永浩,章锁江,黄洪溪,等.《侵权责任法》背景下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C]. //2022‘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研讨会论文集. 2022:1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