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枫桥经验”自诞生至今已经探索了半个多世纪,得到了新的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各领域试点、推广并实施,其实践成果以及优越性不言而喻。企业合规制度在我国尚处在不完全成熟阶段,对企业合规管理的实践仍然处在探索阶段。探索“枫桥经验”对企业合规管理的各制度有深远的意义与启示,二者蕴含着对矛盾解决机制、组织体制、精神文化层面的共通点。本文以“枫桥经验”与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为主题,将新时代“枫桥经验”理论成果融入到企业合规管理的要求中,讨论企业合规问题中蕴含的“枫桥经验”以及企业合规管理尚且存在的问题,研究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实现企业合规管理过程中的启发性要点及举措。
【关键词】枫桥经验;合规管理;合规计划;合规不起诉
一、企业合规管理中的“枫桥经验”
(二)“枫桥经验”与合规管理的联系
1、案例引入:山西新绛南某等人诈骗案
L公司是一家劳动密集型塑料包装袋生产公司,有6项实用专利,300名员工,年收入超2000万元,并参与进出口业务。总经理南某和员工张甲、张乙因未为受伤的张乙购买工伤保险,并在事后试图通过补缴保险和虚报伤情来骗取26万元赔偿金而涉嫌诈骗。三人自首并退赔款项后,公司申请合规考察,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并启动合规程序。最终,在三个月考察期后,检察院决定不对三人起诉。
2、案例中“枫桥经验”的体现
本案涉案企业L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发展前景良好,对助力当地乡村振兴具有积极作用;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调查、审查情况之后,对本案启动合规考察程序,高质量开展合规考察,发挥合规“保企业”“保就业”等社会功能,并为企业量身定制“安全生产+财税管理”专项合规组合推进路径,向企业指明合规风险点,提出专业整改意见,合规整改成效显著。该案例中丰富体现了“枫桥经验”的内涵,检察机关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合规适用条件的前提下,遵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意愿,为涉案企业量身定做合规计划以达到合规不起诉的最终成果,将涉案企业的“矛盾”化解在当地,为该地保存企业保留就业的同时,使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得以严惩并进行合规量化评估,是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的最佳体现。
(三)企业合规管理建设中的不足之处
1、在合规风险的评估中
对企业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是将企业有限的合规资源在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中进行最优配置的不可或缺的一步。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应当与企业设定的经营管理目标紧密结合,与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相匹配,并且得到企业各个业务部门以及上下各层面的配合与支持。“枫桥经验”最初是基层治理的经验与智慧,强调加强与基层练习,将基层的矛盾运用方法与途径化解在基层,企业合规风险的识别却往往不注重加强与企业基层部门与员工的联系。比如,在进行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时,经常使用到的基本方法有访谈法、问卷调查法,这二种方法在发放给基层员工时,往往会被直接上级进行施压或者提前沟通。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在进行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之后,对合规风险的应对主要有四:风险降低、风险承受、风险转移和风险规避,无法从基层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会影响到决策者作出正确的决策。
2、在合规计划制定与实行中
国务院国资委于2018年11月2日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中企合规办法》),要求企业进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时,遵循全面覆盖原则,以实现合规覆盖全业务、全机构(包括部门、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全体员工,也即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也就是说,企业在开展合规计划建设时,必然也必须强调全体员工的合规义务与责任。然而,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往往基层部门的员工在合规计划中不被重视,往往只由企业的管理者及主要负责人开展合规计划工作并做出合规承诺,员工不参与或被淡化出合规计划之外,只通过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进行约束。在实际管理中的组织架构顶层设计中,许多企业也没有设立统筹合规管理工作的独立部门或牵头部门,合规职能分散于法务、内审、财务、纪检、人事等不同部门,造成合规职能界限不清晰,工作机制不顺畅,组织建设重复和职能真空并存,合规管理的执行力得不到保障。
3、合规不起诉制度运用范围有限
目前在我国合规不起诉主要适用于中小微企业的轻微犯罪案件,并要求涉案企业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并采取补救补损措施,要求不谓是不苛刻,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首先,根据比较法,国外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几乎都适用于上市公司或者大型企业集团,这些企业有着完整有效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并且具备搭建合规管理体系的基础条件。其次,如果继续将“企业家”犯罪与“企业”犯罪捆绑在一起,那么合规不起诉制度则不能适用于一些略重的单位犯罪,因为检察机关不可能对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企业家适用相对不起诉,也不可能将涉案企业分离出来单独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进行合规整改。因为以上因素影响,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究竟应该怎样确定,影响到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范围与运用效果,合规不起诉对于涉案企业的激励作用以及对于社会的稳定作用被紧紧局限。
二、从“枫桥经验”看企业合规管理法律体系建设
(一)加强企业合规制度建设
以诸暨市枫源村为例,枫源村村规民约的修订程序,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与可参考性,企业在进行合规制度建设时,可以将其中一些操作细化为自身的步骤,比如在制定制度与基本政策时,可以先分类型分部门做调查问卷以匿名形式发放给员工征求意见与建议,综合整理员工在制度上的需求以便在企业合规管理中使员工更深度的参与到合规中并理解公司的合规制度与合规文化。“枫桥经验”要求必须坚持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发挥自治的基础作用,在企业内部,要重视公司章程及合规制度的类村规民约作用,重视章程及制度的规范作用,将企业内外部、上下层的行为合规化,这不仅是自治的要求,也是落实法治和德治的要求,契合“枫桥经验”的宗旨要领。在对外进行商事活动时,可以要求合作伙伴或第三方签订《商业伙伴合规约定》等合规文件加强自身的合规效果,减少矛盾产生的同时也能够在矛盾发生时尽量减小影响,从自身层面解决问题不上交矛盾,减少诉累。
在建设好企业合规组织机构之后,要以“枫桥经验”方式建设企业的工作机制。成熟完善的“枫桥经验”工作机制主要包括:一是工作例会制度,企业可以分部门、分时段召集会议,比如各单位成员每周召开小组员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部门员工会议,每季召开联席会议等,在工作例会上,交流工作情况,分析稳定形式,提出相应对策,布置当下工作。二是情况通报制度,针对企业各负责人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举报制度获得的信息进行上报,并对有关部门通报。三是首办负责人制度,第一个接待的人必须认真做好笔录,进行耐心的劝说疏导,平息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四是稳定工作考核制度,以考核倒逼工作以及合规质量,奖优罚劣。
(二)以“枫桥经验”建设企业合规文化
将“枫桥经验”文化引入到企业合规管理范畴下,需要加强人在主观意识层面的柔性引导,培育合规文化是一种环境控制。首先要做好多层次多方位的普法宣教工作,从中高层领导到基层一线员工要将学法学规纳入“必修课”,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尊法守规头雁效应。紧盯基层一线员工,通过调研问卷收集基层普法需求,聚焦与企业经营发展和业务实战相关的法律知识宣教,通过定期开展合规巡讲、每周编制普法信息、每季发送法律专刊、每年发布专题研究成果做好常态化普法宣教,让广大员工随时随地学习法律知识。其次,将合规文化融入企业文化,遵循合规文化理念,发布合规倡议,强化合规意识,倡导合规承诺,恪守合规准则,使合规成为全体员工的行为共识。通过多种方式比如海报、视频、标语、竞赛等将合规文化深入人心,是合规理念成为每个员工的行为遵循。最后,要践行法治社会建设责任,企业是市场社会的细胞,肩负着重大的政治、经济、社会责任,要像“枫桥经验”一样走出企业,走进社区街巷,协同当地政府部门,积极宣传企业依法合规运营的好形象,表达企业自身的合规态度和立场。
(三)加强对刑事合规不起诉的运用
加强对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运用,扩大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势必要分离单位与责任人员的责任,才能更大程度的发挥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激励作用。将企业责任与责任人员责任相分离,是指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责任与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司法机关对于单位犯罪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并不是必然同时追究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那些已经建立起合规管理体系、进行过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以及成功进行合规整改的企业,监察机关可以不再对企业进行单位的刑事责任的追诉而作出无罪处理,只是单独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也即涉罪企业家的刑事责任。之所以可以进行责任分离,是因为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单罚制”可以单独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而对单位作无罪处理,单位的意志是由责任人员与管理人员意志的集成,如果一味地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会损害大量无辜第三人的利益甚至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比如是大批员工丧失就业岗位而失去生活来源。因此,在检察机关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单独追究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仅使法律得以贯彻,罪者伏罪,也是企业发挥保障民生、激发经济活力的作用,是情理与法理的融合,将企业的矛盾解决的企业内部,不上升到国家层面,使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贯彻。
三、结语
“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的基层社会治理中展现出的喜人成果,可以辐射至企业合规管理当中。一方面,“枫桥经验”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部分,全过程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合规计划、合规不起诉,及时发现企业在此过程中的问题,预防产生合规风险。另一方面还能发挥一些教化作用,实现自治、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此外,新时代“枫桥经验”内含软法治理手段和功能,使企业充分利用公司章程及合规制度进行柔性管理,降低处理时合规各方的对抗性,得以收获良好的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因此,在实践中应当不断优化和完善“枫桥经验”,与企业合规制度相结合进行相关制度建设,使其更好地应用于我国的企业治理领域与企业犯罪预防、惩治领域。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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