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民族中学 011500
《编花篮》是一首脍炙人口的河南民歌小曲,但有趣的是它还有另一重身份——原创作品,而且它的原创身份还被隐藏了半个多世纪,这不得不引发人们对民歌属性的思考。《编花篮》是原创歌曲,那它还能不能属于民歌的范畴?
笔者通过研究分析得出,《编花篮》虽然是创作歌曲,但是从本体特征来看,它仍属于“民歌”的范畴。从《编花篮》的双重身份不难得出民歌亦可以是原创歌曲这一结论,也就是说民歌可以是个体创作的作品,民歌具有个体创作的性质。这对于民歌来说将是一个新的认识,它揭示了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以发展的眼光来定义民歌,指明了民歌发展,可以这样发展。
一、对《编花篮》属性的认知
(一)河南民歌《编花篮》
“编,编,编花篮,编个花篮上南山,南山开满红牡丹,朵朵花儿开得艳,…
…”清爽朴实的词,欢快流畅的曲,一曲脍炙人口的《编花篮》唱遍了大江南北,历久弥新。《编花篮》通过优美的民间曲调,将一群上山采牡丹的姑娘的喜悦心情表现的淋漓尽致,旋律流露出浓厚的河南地方戏的味道。这首歌节奏欢快流畅、曲调明朗、积极向上,具有浓郁的乡土气息,传唱之广,影响之深,在今天已经被认为是河南民歌的代表作品之一。
(二)原创民歌《编花篮》
《编花篮》被作为河南民歌传唱了半个世纪,但是知道它原创身份的人少之又少。一直以来,它都被认为是集体创作的歌曲,直到2008年3月12日,河南版权局经核实、鉴定,为《编花篮》的原创曲作者郭复善颁发了此曲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编花篮》的个人原创的身份才最终被得到认定。
《编花篮》的词作者叫钟庭润,男,生于1935年,河南登封人,1951后历任登封县小学教师,河南省《群众艺术》编辑,《奔流》编辑、诗歌组组长;曲作者郭复善,男,生于1930年,河南洛阳人。参加过八路军,主要从事艺术创作工作。解放后郭复善曾经先到省歌舞剧院担任指挥,后转到省文联任曲艺编辑。1958年,时任省歌剧院指挥的郭复善在当时一份报纸上看到省文联干事钟庭润的一首歌谣——《编花篮》。那时候郭复善还不认识《编花篮》的词作者钟庭润,那时的钟庭润还是一位在登封一所农村学校任教的小学教师。郭复善被歌词朴实明朗的歌谣特点所感动,当即决定谱曲,仅用了两个小时就为这首童谣谱好了曲。
(二)《编花篮》的双重属性
笔者从歌曲的本体特征入手,通过系统分析、综合探究,得出《编花篮》的双重身份的结论,即《编花篮》既是一首个人原创作品,又算得上是地地道道、原汁原味的河南民歌。理解《编花篮》原创作品身份并不困难,我想很多人在了解了歌曲的又来之后都会这么认为,音乐界的人士就更不用提了。另外还有78岁的曲作者郭复善20年的维权事实和真实存在的《编花篮》著作权登记证书足以为证。
笔者对于《编花篮》的民歌身份是这样理解的,《编花篮》可以说是一首地地道道、原汁原味的河南民歌,它是当之无愧的河南民歌代表作品。首先,这首歌曲结构精炼,全曲分为两段歌词,但应用相同的曲调演唱,旋律清新,这有利于大众接受;其次,歌曲的歌词通俗易懂,不论是原版歌词描述的劳动少女上山“摘棉花”还是后来流行版里的少女上山“采牡丹”都体现着对劳动人民的赞美,反映劳动人民生产生活的场景。想一想,歌唱劳动人民的歌曲不能称之为民歌还有什么歌曲可以称之为民歌。
《编花篮》算得上是原汁原味的河南民歌。说其原汁原味,是指歌曲从头到脚都打着“河南”的烙印。就连郭复善在拿到《编花篮》著作权证书时也承认,其实,《编花篮》的初衷就是寻求河南风格。俗话说的好,事实胜于雄辩:2008年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小学五年级标准实验教科书《音乐》教材中,第八课“河南民歌”选用的就是《编花篮》,歌曲上面明确的署有词曲作者的名字。
二、民歌标准
(一)民歌的含义、本质特征
民歌,就是人民的歌,是广大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自己创造、自己演唱的歌曲,民歌是经过广泛的口头传唱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与人民生活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民歌还是民间音乐和民间文学(韵文形式)相结合的艺术形式。其特点是口头创作、口头流传,并在传播过程中不断经受人民群众集体的筛选、加工、改造、提炼,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日臻完美。
民歌的本质特征即人民性,其特点包括口头创作、口头流传,歌词通俗,曲调短小,用材集中、经济等特点。民歌基本特征概括起来有四方面的内容:一、民歌的亲民性;二、民歌具有集体创作的特征;三、民歌的音乐形式具有简明朴实、平易近人、生动灵活的特点;四、“衬腔”的运用是民歌作品中的一大特点。
三、民歌存在个体性特征
(一)集体创作和口头传承是个模糊的结论
民歌具有集体创作和世代接续的口头传承这一属性的归纳,基本上正确,这是基于我们在采集民歌是难以寻找其根源上得出来的。每当想起“集体”这一性质,我们便会产生一个疑惑,这里的“集体”不是同一时空中的,二十历经数十年,甚至数百年的纵向上的概念。那么这个“集体”肯定存在一个“起点”。归根结底,每一首民歌的创作都能追溯到一个时间点,在哪个时间点的个体或是志同道合的小集体,是他们完成了民歌的雏形创作。他们就是这个“集体”的“起点”。古人们也不懂得知识产权的保护,于是在流通的时空中拱手“让出”了原作,这样一传十,十传百的自然扩散,就难以寻其根源了。
(二)个体性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凸显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也随着科学在生产的主要形式——教育的发展,人们的思想方式、生活节奏、审美选择会不断的变化。民歌的个体性、创作性因素将日益突出。它的口头性、集体性这一模糊的定义是占有支配地位的,但其中也包含着无法否认的“个体”因素,“笔头”因素。
(三)《编花篮》不是特例,更不是开始
民歌的个体性特征而论,《编花篮》不是特例,更不是开始。
在国内,音乐理论界在对名额问题的讨论中,已经有学者开始重视专业创作的民歌。《编花篮》只是这类创作民歌中的一首,如一直被认为是云南民歌的《小河淌水》,据说因为作者还健在,所以要为自己的著作权正名;黎锦晖创作的湖南民歌《采槟榔》;佚名创作的江苏民歌《采红菱》;这些都是创作类型的民歌,同样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喜爱。有人把符合民歌条件的创作歌曲《太湖美》当做江苏民歌,把创作歌曲《采茶舞女》当做浙江民歌。这些歌曲的存在,都证明了民歌可以是个体创作的作品,民歌存在个体性特征。
西方对于优秀的创作歌曲在民间受到欢迎而以民歌誉之,早已是共识了,并且原创作者也被众人所知,并受到人们的尊敬、爱戴。作曲家西尔切创作的《洛列莱》,被誉为德国民歌;还有古巴、墨西哥民歌《鸽子》,是作曲家依拉弟尔的作品;意大利民歌《我的太阳》,是作曲家卡普阿的作品。
对于民歌的个体创作特征,苏联著名诗人、歌词作家伊萨科夫斯基的一段话很值得我们思考:“现代的民歌——这意味着是最好的民歌,最完美、最普遍的,最为人民喜爱的歌曲......如果一支歌曲是真正美好,如果它代表了我们这时代的精神,如果它非常广泛的流传并为人民所喜爱,那么它就有充分权利被称为民间歌曲,不论它的作者是谁。同时它就有充分的权利进入我国民歌艺术宝库......”
探究民歌的个体性特征,旨在让社会各界人士能站在社会的、历史的角度用发展的眼光,以理解的、面向未来的态度看待民歌。希望能引起更多的人关注创作型民歌,让更多的民歌的创作者得到认可与尊重。更希望以此激励更多的有才之士和广大的人民群众投入到民歌的创作于传播中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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