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语言当中的模糊语词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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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语言当中的模糊语词研究

张璐

北方民族大学 宁夏银川 750000

摘 要:法律的生命是以语言为载体的,这不仅是因为语言是法律存在的形式,还是法律价值观的体现,法律的诸多功能只有借助语言的表达才能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维持社会生活的有秩性和稳定性。目前立法语言中模糊语词的使用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名词性模糊语词语义不明动词性模糊语词语义不明。语言本身便固有模糊性,为此应当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尽可能发挥模糊性语词的积极功能;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所以应当在价值导向的思维方式下正确的运用法律解释,促进法律语言的规范化使用;立法者衡量价值的不同也会对立法语言的模糊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要对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和引导,防止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立法语言;模糊语词;法律解释;自由裁量

模糊的语词普遍存在于人类的语言,是语言固有模糊属性的主要表现形式。虽然法律的本质是不断追求准确性,但是语言作为法律的形式载体,难免会导致法律模糊语词的出现。本文将从立法文本中模糊语词使用存在的问题切入,对其形成原因展开分析,并尝试针对所体现出的问题提供一些可行的规制建议。

一、立法语言中模糊语词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名词性模糊语词语义不明

名词性模糊语词在法律规范当中大量出现。表示人员的词语主要有:妇女国家工作人员劳动者职工等等,其中变性过的人是否可以称之为妇女;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劳动者的界定也会随着社会关系的不断更新变换而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同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工人是职工,在企业的博士后流动站上班的博士后,他们与企业签订的协议不同于其他工作人员,但也和其他职工一样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按时上班,对于这样一类人群,他们是否属于职工的范畴,这都是不确定的

再如,产品一词也是具有模糊性的,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中规定产品因瑕疵或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实际生活当中考生因购买答案印刷错误的练习题册,导致考试时做错题,要求印刷厂赔偿的行为能否适用该规定是没有确切答案的。

(二)动词性模糊语词语义不明

在刑法文本中,动词性模糊语词常用于描述犯罪行为,动词的词义范围通过学理解释和司法解释形成统一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中描述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中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都是确定犯罪行为,在刑法分则中都有相对应的罪名及刑罚,但行凶作为一个具有模糊性的词汇在分则中并没有相应的罪名与其对应,如何界定行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颇有争议。再如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为侵害是现实存在的非法行为,时间条件为客观的非法侵害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并且防卫手段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作为一种犯罪阻却性事由,在形式上得符合以上几项要件,但是实践中很难做到对于实质的准确判断。比如,时间条件很难把握;要想对限度条件进行分析,也很难做到准确无误。

二、立法语言中模糊语词使用问题的原因探析

(一)语言本身的模糊性

其一,语言的多义性与不明确性。词语拥有多种含义,随着语境的不同,所要表达的含义也不尽相同。语言作为表达人类思想的载体,其所指能指之间是不一致的,有时二者甚至会呈现完全脱节的状态。在立法活动中,即便立法者努力使用较为明确的语词来表达立法意图,但是从法律现象转化为立法者的理解再到运用语言文字将其表达出来,这两个过程中总是会存在着偏差,在转化的过程中存在精确性的损失。并且,立法语言还需要考虑到固定程式、表达方式等问题,立法者要想找到准确表达立法意图的语词就会变得更加困难。

其二,语言表达的有限性。客观世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我们不能根据一成不变的标准将其准确地划分为几个部分,这其中便会产生模糊的范畴。而且在我们就某个部分划分所得到的两个相邻的范畴中也总是会存在着一个过渡空间,这也会导致这两个相邻边界的模糊性。在立法活动中,即使立法者能力出众,也不能使用立法语言将人们对于社会的思考或者行为的方式完全表达出来,运用有限的法律条文去概括无限多的社会事实,只能使用模糊性语词才能实现。

(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准则,不能随着客观现象的变化而频繁地进行变更,否则会对法律的权威造成损害。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尤其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律的创设与变更速度无法满足社会飞速发展的需要,这就导致了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有着一定的滞后性。另外,人们的认识能力也是逐步发展的,因此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推动法律演变的同时也留下了一些空白地带。这种滞后性是不可能被完全克服的,立法往往来不及对新的社会生活作出规定,社会生活与法律之间便呈现出不协调的关系。并且,由于立法者主观认识上的局限性,对于未发生的法律现象也无法做科学的预见,在这种情况下若是盲目地使用精确的语言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形进行概括,则有可能会对法律的实施带来障碍。

(三)立法者的价值衡量不同

人们在日常交流沟通中有时会出现讲话者闪烁其词的情况,这并不是因为讲话者的表达能力不够,而往往是在他衡量了与其相关的各种利益之后为了让对方明白其言外之意所使用的策略。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同样也是一种次优的选择。立法语言不仅仅是对客观真实的机械反应,也是主观意识的选择结果。因为立法活动有着时间的限制,一直等着认识的深入而停滞不前的情况是不现实的,一味地追求绝对公平而放弃立法成本的考量,只能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所以在立法语言上体现出模糊性是必要的。

三、立法语言中模糊语词使用的规范化

(一)控制语词模糊程度

模糊度是一种临界状态超过范围的上限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张,法律的适用将过于随意,而低于该范围的下限则会导致法律的适用过于僵化而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情况。因此应当把握法律语言的模糊度,使其在一个可控制的范围内,达到法律语言最优的模糊度,立法者在草拟法律规定时应当尽量避免超过模糊度允许范围内的语词。

另外,立法语言当中的模糊性也要根据具体情形作出相应的调整,比如在表述立法原则、立法目的等宏观概念时,应当选择模糊度较高的语词,而在表述法律事实、权利义务关系等具体法律规则时,应当选择模糊度较低的语词。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中对感情破裂的判断当中,主观情感很难以某个标准来衡量,该词的模糊性程度较高。虽然采用了示例主义的立法模式,对感情破裂的语义范围进行了限缩,但这远远不能包含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复杂情况,该条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其细化说明。本文看来,可以将感情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破裂,同时也可以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进行列举,根据社会结离状况和现代婚姻观念的变化对认定破裂的情形进行补充,可以适当降低感情破裂的模糊度。

立法者在表述法律概念时通常会采用如下两种方式:第一种是赋予该概念一个描述性的定义或者仅赋予一个名称而不加描述,这种表述在法律适用时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但模糊程度也较高;另一种是通过详细列举的方式描述该概念,这种方式的明确性虽强,但可能由于不能详尽的列举而出现立法漏洞或空白。本文看来为了控制法律语词的模糊度立法表述可以综合上述两种方式。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对于个人信息的表述中,前半句通过定义的方式对个人信息的内涵进行模糊描述,后半句则详细列举了个人信息所包含的各种信息,采取定义和列举相结合的的描述方式,借助类型化的思维,能够有效控制立法语言的模糊度。此外,对于模糊性语词的范围,还需要注意到模糊语词的使用是为法律更好地规范公民的行为而服务的,立法者所使用的模糊语词的外延范围必须属于法律保护的有效范围,比如即使模糊语词的外延包括公民的想法、爱情等,法律照样不能保护。

(二)运用法律解释

对于法律解释的正确运用需要结合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规范性法律概念具有归属性,每一个法律概念的内容和范围都与特殊的法律价值思想相关联,所以司法裁判始终难以避免价值判断。价值导向的思维方式可以维持法律的客观性,是以法官基于对现有法律和社会现实的正确认识并将其所蕴含的价值作为标准,考量具体案件中的价值关系,确保法律价值能得到公众认同,使司法判决具有可接受性。对于价值的判断具有主观性,但是通过体系化的运作可以抑制法律人在作决定过程当中的的主观性。

通过法律解释,可以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进行有效控制,限定模糊语词的语义范围。法律解释让法律规范实现了从书本上的法行动中的法的转变,进而适用到司法裁判过程中。在价值导向下运用法律解释,一方面在使抽象的法律原则具体化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某种解释标准;另一方面可以在保持法律条文的弹性的同时,通过社会利益衡量对司法者的主观肆意性进行抑制,使其作出具有最佳社会效果的判决,充分发扬法律语言模糊性的优势,克服法律语言模糊性所带来的弊端,从而促进法律语言的规范化使用。

(三)规范与引导司法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可能被消除的,只能采取一些措施来限制和规范它。在立法制度上,可以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设定必要的前提和范围,将这种司法权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中对于不是立即执行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这就为法官创设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为了预防错罪给无辜的民众所带来的痛苦,应当审慎的适用刑法,并在使用刑罚的过程当中保持谨慎的态度。死刑作为最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措施,其适用条件需要尽可能的明确,而不能同时包容模糊语词罪行极其严重”“不是立即执行。本文认为可以对不是立即执行的语词含义作进一步细化的限定,比如,可以在第48条下列出第3款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是立即执行:(1)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2)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非最大的:(3)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

这既可以为法官适用死缓提供明确指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引导了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也为公民提供了预测可能性。

结 语

法律语言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文化,对于法治建设总体而言,法律语言研究有助于完善法治文化,从而有效推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法律语言模糊性的重要研究意义在于克服因法律滞后性、法现象的复杂性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扩大法律的覆盖面,实现法律的安定性本文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细致,但随着对于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探讨趋势不断深入,理论也将更加完善,进而使其更加全面为社会义法制体系的健全完善而起到促进作用,也更有利于我们的法治理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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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璐(2000.08)女,汉族,宁夏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