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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条例》的发布引起了广大的关注,个人破产制度对金融机构业务影响深远。
笔者将从《条例》针对金融机构产生影响方面入手,进行多方面的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关键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金融机构;影响;对策
一、《条例》的政策环境
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是时代赋予深圳的重要改革任务, 也是深圳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生需 求。据统计, 截至今年 3 月底, 深圳市商事主体突破 400 万户,其中个体户有 151.14 万户, 占全市商事主体总量的 37.74%。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1】
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条例》也采用了相应的措施,防止恶意逃债行为的发生。
二、《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一)适用对象
依据《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即该情况下的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二)债务人的财产申报义务
《条例》个人破产财产申报的特点:1、申报财产的范围广;2、重大财产的变动追溯至受理前二年内;3、需要申报包括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近亲属名下所有的财产和财产权益;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二年的重大财产变动,管理人可申请撤销。
(三)豁免财产
豁免财产指的是保留的财产,该保留财产是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但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二十万元。
(四)债务人限制
《条例》中对破产的债务人进行了相关行为限制,相关的限制就是债务人会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相关行为的限制。
(五)考察期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即为考察期。为了鼓励提前清偿债务制度,《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了三种视为考察期届满的情形,即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考察期。
三、《条例》对金融机构债权保护的影响
2021年4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可以预见,今后的个人破产申请必将大量增加,而个人破产对于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也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条例》对金融机构项目审核的影响
1.加强对贷款主体资质把控
审慎选择信贷准入群体。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核时,对个人是否存在过度消费以及是否具有破产原因及是否生产经营规模的过度扩大而导致的现金流危机或债务清偿能力丧失,应该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对破产风险较高的自然人,提高准入标准。
2.强化夫妻共同财产的调查
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个人的破产往往都是伴随着夫妻的破产、家庭的破产。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其应该充分关注个人的配偶,甚至子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征信状况,个人的一方破产的,借款人也有被卷入的风险。
3.更新个人借款的授信合同
个人破产制度虽不保护“恶意”债务人,但相关配套制度不一定完善,在此情况下,难免被“老赖”利用。金融机构应更新个人借款的授信合同,可将个人破产作为关闭/冻结授信的条件之一,在发生个人破产情况时,金融机构无需通知借款人即可自主关闭/冻结借款人的授信。
(二)个人破产制度对金融机构债权催收的影响
1.催收业务面临调整压力
金融机构债权以授信为主,金融机构的债权一般属于普通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在发生破产事件时,金融机构的债权清偿顺位较为靠后,金融机构几乎没有可能从个人破产程序中获得较大的财产权利。而我们都知道,正常的破产程序持续的时间较长,程序繁琐,从债权申报、参与破产申请异议、参与债权人会议等流程,这些都无疑将大幅增加金融机构在时间、人力、费用等方面的投入。
2.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核查债务人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由于资产核查措施有限,往往难以全面掌握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如债务人长期不还款,也无其他有效措施予以规制。在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金融机构则可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从而全面核查债务人真实的财产情况。
3.在破产程序中积极参与
金融机构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应定期关注个人破产申请信息,从而能及时行使参与申报、听证、表决等权利。作为金融债权人,无一例外可在收到债务人破产/债务清理通知后向相关法院申报债权,从而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债务清理程序获得一定比例的清偿。
4.及时行使担保物权
金融机构也应当在重整程序中密切关注担保物的状况和价值,如果存在担保物损害情况,应当尽快向法院请求恢复担保物权的及时行使。
结 语
《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法规,其颁布和实施具有重要的历史性意义和引领作用,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诚实却又不幸运的市场主体,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帮助其解决债务危机。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设计应该致力于实现这一目标。在个人破产制度的诸多具体设计之中,自由财产制度有助于达到救济个人债务人的目的,其关系到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人权的保障,也涉及到公共利益,是最重要、最独特的具体设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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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债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机构应高度关注相关制度的试点及全面推行情况,并前瞻性地调整信贷政策、贷后管理模式,以更好的适应“个人破产时代”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参考文献:
[1]张燕.填补市场主体救治的制度空白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稳健推进[OL].深圳特区报/2023 年/7 月/10 日/第 A01 版.
[2]李婷.论个人破产制度中自由财产范围的构建[J].社会科学Ⅰ辑;经济法,202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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