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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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 要】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多种功能,救济“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使其有东山再起的可能,可以增加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可能。但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来。深圳市首先推出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出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尝试,是对商业主体退出机制的补充。本文将对《个人破产条例》中关于个人破产的主体、对债务人行为的限制、豁免财产和破产免责四个方面的规定进行评析。
出处 《南方能源观察》 2022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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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22年06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