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导航
期刊检索
论文检索
新闻中心
期刊
期刊
论文
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1997年3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7-03-13
作者:
政治法律
>法学
分享
打印
同系列资源
资料简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法经[1996]74号《关于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法经[1996]74号《关于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系列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3期 - 仇惠南请求国家赔偿案
1997-03-13
4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3期 - 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诉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信托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1997-03-13
377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3期 - 西庄村委会诉长岛县海运公司浅滩采砂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1997-03-13
13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3期 - 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诉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997-03-13
4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3期 - 张记冬、李锐、张小红、李建国抢劫、盗窃、包庇、销赃案
1997-03-13
877
查看全部
来源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7年3期
相关推荐
收货人依提单向海上承运人起诉的时效问题之研究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识别
记名提单托运人货物控制权与收货人提货权研究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同分类资源
更多
[法学]
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法学]
关于单行刑法的立法技术的历史考察和展望
[法学]
仲裁裁决书未写明所依据的法律,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法学]
语音同一性鉴定意见阐析
[法学]
共犯的成立与归责——南京曾某教唆盗窃案的法理分析
相关关键词
海上货物运输
提单持有人
承运人
赔偿请求权
托运人
时效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
/
1
重新阅读
+在线打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