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广东省肇庆市 526238
【摘要】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时建立的,经过20多年,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分税制所形成的收入格局已发生很大变化,尤其是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随着营业税的取消,地方税体系失去了主体税种。从地方财政收入结构看,加快完善地方税体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地方税体系;完善。
【引言】营业税改增值税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但减少地方税主体收入已成事实,倒逼中国财税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构建地方税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再到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体系是深化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代推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基于此,有必要厘清地方税体系目前的不足、完善的必要性和主要思路,从而加快健全地方税体系。
1.1地方税收入不足。对地方税来讲,营业税收入自分税制体系形成以来一直占据地方税收入的30%以上,占比最高的是2015年,达到56.46%,营改增后地方财力格局中地方税收入占比不断下降,地方税体系汲取能力弱化,侵蚀了地方治理的根本基础[1]。地方税收入与地方财政支出对比悬殊,地方税收入对财政支出责任的保障性不足,严重影响地方治理的有效性。
1.2缺乏地方税主体税种支撑。一般情况下,地方税主体税种所取得的税收收入应当占到地方税收收入的 30%,这是判断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一个标准。从现行地方税的税种构成来看,地方税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除外)、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除外)、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除外),属于地方的税种虽然种类不少,但是零星分散,税收贡献量不足以支撑起地方税主体税种[2]。
1.3过度依赖共享税和转移支付。营改增后,降低了地方税税种多样性和税收弹性,使其失去了可依赖的主要地方税收入来源,共享税和转移支付变得越来越“庞大”,地方政府更加依赖共享税和转移支付而不是地方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益分配关系的规则由最初的“分税”演变为如今的“分成” ,这意味着分配规则变得更加不稳定,甚至无法预测中央政府分权的程度[3]。大额转移支付作为固定的地方收入重要来源,很可能使地方政府集中财力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或政绩工程,忽视地方发展需要,脱离当地居民的期望。过度依赖共享税和转移支付,地方政府自由度降低,组织和使用收入的能力受阻。
2.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必要性
完善地方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健全,地方政府要求培育地方支柱财源,尽可能增加地方本级收入,以满足地方公共支出需要。
2.1有利于营造更加统一、规范、公平、透明的税收制度环境。完善地方税体系有利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本地利益和其他地区尤其是相邻地区的利益关系,缩小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区域税源分布的差异性,促进国家税收体系向更加完善、规范、公平和更有效率方向发展。
2.2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提高地方财政保障能力。完善地方税体系,能够为明确政府权责、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奠定基础,有利于进一步理顺财政体制,使公共物品供给层次与地方财政负担能力对等,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支出保障能力[4]。
2.3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完善地方税体系,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管理经济的能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区域环境,有效发挥税收对地方经济的调控作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4有利于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促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完善地方税体系,将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建立起稳定、科学的财政关系基础,更好地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5]。
3.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建议
3.1大力培育地方主体税种。从有利于地方发展的角度出发,应当尽快培育某一个或几个长期稳定地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据较大份额,构成地方税收入的主体,同时,也对地方的经济具有相当的调节作用的地方税种。从现有税种考虑,消费税成为地方主要税种的可行性较大,稳步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改革,按照先易后难原则,逐步将条件成熟的消费税品目后移征收环节并下划地方。还应认真总结上海、重庆试点经验,整合目前房地产开发、流转、保有环节各类收费和税收,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挖掘可靠的地方收入来源[6]。
3.2完善辅助税种体系。在培育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同时,也要注意完善辅助税种,这样才可以使地方税收体系真正得以完善,发挥组织收入等功能。虽然辅助税种的收入份额占地方税收收入比重较为轻微,但经过调整改革,也可为地方财政收入提供有力的补充支持。如2018年开征的环境保护税,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来控制污染;未来资源税在改革时应扩大应税范围和改进计税方法。城建税作为一种附加税,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应当加快改革促使其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质的税种。在开征新税种方面,建议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不仅有组织税收收入的功能,还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3.3稳健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国家的税收收入是有限的,在地方和中央之间,也需要合理的分配。中央地方共享税主要有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内增值税中央和地方五五分;企业所得税当中央企、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及铁路总公司缴纳的100%归中央,而其他企业缴纳的,中央与地方六四分;个人所得税部中央与地方六四分。现行地方税体系地方财政收入十分依赖共享税,共享税的分成比例话语权掌握在中央,建立稳健稳定的共享税关系能促进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健康发展,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3.4推动地方税收法治建设。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通过立法授权,合理配置地方税权,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限,适当扩大省级税收管理权限,能依法确定地方税具体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事项。
3.5健全非税收入管理。依法强化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收、规范执收。科学制定年度非税收入预算,将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充分利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优化征收管理流程,促进非税收入款项及时足额上解财政国库,定期分析非税收入增长变化情况,积极挖掘非税收入潜力,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3.6推行现代化税收征管模式。推动税收征管体制不断变革实现税收征管效能跨越式提升。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并开启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实际应用,着力打造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平台[7]。
参考文献:
[1] 寻金金.“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的思路和选择初探[J].中国商论,2021(05):160-162.
[2]谷成,李超群.完善地方税体系再思考[J].地方财政研究,2020(05):13-17.
[3]张倩.中国地方税体系完善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9.
[4]徐涛,徐茂蓝.关于地方税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J].中国财政,2020(15):53-54.
[5]冯曦明,蒋忆宁.地方税体系完善研析[J].税务研究,2019(01):45-49.
[6]王珂.房地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研究[J].焦作大学学报,2020,34(02):71-74.
[7]谌韵灵.健全地方税体系视域下完善税务管理制度的思考[J].科学社会主义,2021(01):1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