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对《担保法》第28条及其解释第38条的质疑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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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第28条及其解释第38条的规定不尽合理.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按照其与债权人的约定来确定;没有约定责任范围或者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