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都公证处 山东 济南 271104
摘要:随着近些年企业破产案件的不断增加,企业破产也越来越被整个社会所关注。公证是我国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成分,也是多元化解机制的关键司法资源之一,公证不但能够有效化解非诉讼纠纷,同时还具备较强的服务、沟通以及监督等功能,所以,在企业破产与重整工作中,公证机构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基于此,本文对公证参与企业破产与重整的路径展开了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公证;企业破产;重整;法律监督
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深层次的矛盾或者难以用普通手段解决的问题,破产和重整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通过破产与重整,企业能够更好的优化内外部资源配置,减轻负担,实现轻装上阵。公证参与到企业破产与重组工作中,能够发挥其在沟通、证明以及监督方面的优势,为破产企业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方面的服务,促进破产与重整工作顺畅开展。
一、公证机构参与企业破产与重整在法律和政策上的合法性分析
我国关于企业破产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企业破产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其颁布的年份为2006年与2007年,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十多年。而在这一时间段内,我国社会以及经济实现了高速发展,企业破产各方面因素与当初也存在着较大差别,之前的法律体系已经无法有效满足当前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与审判需求。面对这一状况,在2017年,我国最高院联合司法部编制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在通知中为公证机构参与企业破产与重整工作提供了政策方面的有力支持,使公证机构能够为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更好的辅助作用。
二、公证机构参与企业破产与重整的路径分析
第一,企业破产与重整工作中,法律事务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假如破产管理人不具备较强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那么就会对破产案件的效率和质量造成不利影响。而公证机构作为我国法律职业的重要构成成分,公证员通常都具备非常专业的法律素养,这样公证机构参与到企业破产与重整工作中,就能够充分发挥其在法律方面的优势,更加有效的帮助破产企业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快速推进企业破产以及重整各个事项。
第二,公证机构参与企业破产与重整在综合法律服务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公证作为国家法治建设和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力量,具有运用法律参谋、尽职调查、资产清点、债务审核、起草报告、拟定方案、现场监督、保管提存、沟通协调、代办登记、电子数据存储等综合法律服务方式手段,能够为社会提供全方面深入的非讼综合法律服务。公证参与企业破产、重整,实质上是公证作为典型的非讼法律制度承接商事典型非讼事件,符合法治精神,也与公证独具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职能和打造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的理念相契合,更是实现“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目标体现。
第三,公证机构参与企业破产与重整天然具备中立、公信力强的优势特征。公证机构作为法定的证明机构,要发挥证明、监督的职能以预防化解纠纷,其价值在于公证本身的中立性与由此而产生的公信力。公信力是公证制度的灵魂和基础,因此,相较于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在提供企业破产管理服务过程中更注重对公信力的维护,更能够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避免发生利益勾连,树立其自身权威,更好地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提供司法服务,赢得社会群众的信任感——公证的客观、公正原则要求公证员必须坚持中立立场,依法进行相关工作;真实、合法原则要求公证员应确保当事人最终达成的有关协议无论形式还是实体均符合法律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在法律上不存在效力被否定的风险;保密原则要求公证员不得泄露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可见,诸多原则的约束都增加了公证机构参与企业破产管理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四,公证参与企业破产与重整能够充分发挥其法律专业资质作用。基于公证机构职能的特殊性,其法律专业资质不仅是其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一个资格,更是其优势所在。相比于其他组织,公证机构不仅能完成管理人本应完成的工作,同时能运用其独特的公证证明手段辅助促进破产案件相关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比较,公证机构可以运用自身独有的公证证明、保全证据、提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方式为破产案件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比如公告申报债权阶段,公证机构可以通过证据保全方式,将公告过程、债权人申报的过程固定下来;对债权人会议全程现场监督;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予以公证;对债务人资产状况进行清点。在财产分配阶段,公证机构可以对债权债务分配提供提存服务、办理拍卖流程的现场监督公证等,提升破产重组和清算的公信力。
第五,公证机构参与企业破产与重整事务在司法审判辅助事务方面具有先发优势。
在国家推动司法改革和构建完善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背景下,不少公证机构纷纷尝试与法院开展合作,参与承接司法辅助事务,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之后,更多的公证机构加入到这一行列中来,并在司法送达、诉前调解、调查取证、保全执行等司法辅助业务取得了不少亮点和成绩。以上这些不仅使公证机构在与法院的配合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更为探索公证机构辅助破产案件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了实践借鉴。
三、公证机构介入企业破产管理事务的障碍破除举措
在当前的企业破产与重整事务中,积极推动公证机构参与到企业破产管理活动中,赋予其开展企业破产管理事务的权限,其最终目的是更好地服务于破产案件的司法审判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从而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但从目前来看,推动这一工作仍然面临着一些机制障碍需要予以破除,首当其冲的就是关于公证执业区域的严格限制问题。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促进公证机构在企业破产管理事务领域的工作开展,应当适当地放开公证执业区域。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还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命运与未来发展。
所以,相关部门应该坚持将公证机构引入到企业破产与重整事务的事务中,并始终坚持这一思想,在此过程中司法机构应该秉着有利于审判的目的推动改革与创新,适当放开《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对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严格限定,允许有意愿又有实力的公证机构参与到此项活动中,更好地实现管理人市场的充分竞争,促进公证机构职业能力的不断提升,服务于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司法审判工作。
四、总结
综上所述,公证参与企业破产与重整事务,有助于更好的发挥公证机构的职能优势,进一步优化企业破产的法治环境,为企业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辅助服务。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积极推动公证机构在企业破产与重整工作中的应用,助推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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