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是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和手段,通过掌握驾驶员和车辆的实时动态,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从而提升营运车辆道路运输安全水平。通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目前还是存在部分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情况[1]。
车辆动态监管是一种有效的安全管理信息化的手段,也是未来安全管理的发展趋势,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同时车辆的动态监管是交通安全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在智能交通系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作为一名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人员,对于动态监管我有以下构想:
在事前即源头化管理,车辆的动态监管,主要是通过卫星定位装置实时回传的车辆动态信息,监控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驾驶行为,进行报警以及干预,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针对监控发现的安全隐患,目前主要采用人工干预的方式,如电话通知副驾驶或是押运员或是语音提示。在这一方面,我认为很多卫星定位系统开发出的功能还没有被有效地利用。其实很多前装车配备有自动断油的功能,即车辆在超过设定的限速值时,车辆会自动断油,强制减速。原本企业采用2G设备和平台,仅凭驾驶时间来判断疲劳驾驶,近年来,企业已更新为4G设备和平台,并安装了视频监控装置,进行主动安全智能防控。如运用卫星定位装置的视频功能(判断驾驶员的眨眼频率以及瞳孔面积,来判断出驾驶员的驾驶状态。所以我们应通过行业管理、监督和宣传让企业认识到动态监控是可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有效措施,了解动态监控不是行业强加给企业的负担,而是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真正发挥动态监控的功效。目前西安作为第一批电子运单工作制度的第一批试点城市,电子运单已经全面推广使用,要求企业每趟次运输任务都须填写运单。动态监控平台数据(省联网联控平台)和电子运单系统的对接,实现了派发运单前对动态监控信号的强制核查,也有效提高了动态监控设备和信号的正常使用率,从而更好的“知人知车知去向”,加强对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控能力。在行业管理过程中,我们要求企业加强企业动态监控管理,建立健全驾押人员管理台账,及时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并通知到驾押人员。要求企业加强对动态监控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对于存在问题的设备及时维修或更换,保证信号的正常上传,信号存在问题的车辆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营运活动。
多部门联合管控。车辆的动态监控数据可以与公安和安监部门进行共享,公安部门根据动态监控记录,依法查处超速、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目前我市已启动应急保障相关调度平台项目的建设,摸清底数,实时调度。对于与公安部门数据共享方面,未来的发展趋势可以是在保证监控数据准确的前提下,将超速等交通违法相关的动态监控数据实现与公安部门的实时对接,将驾驶员诚信考核和驾驶证扣分相结合,使驾驶员能够提高安全意识,做到更有效的管控。目前动态监控数据也已经成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的证据获取途径。事故处理工作中公安交通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已日趋增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是驾驶员的原因造成的,建议多部门联合建立驾驶员黑名单制度和黑名单信息库,让存在隐患的驾驶员(即驾驶黑洞)不能在交通运输行业生存,亦是从源头上降低是交通事故率,提升交通运输安全运行水平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
更具智能化的监管和监控平台。首先,现在陕西省所有“两客一危”车辆都接入了省联网联控平台。为了加强陕西省“两客一危”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为依托,陕西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引进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全天候动态监控全省“两客一危”车辆的运行状态[2]。每月基于第三方通报的联网联控平台数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有两客一危企业动态监控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并根据考核情况对相应的企业和车辆进行约谈、停运、处罚等措施。无疑成为加强行业对企业管理,督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良好抓手。
基于企业层面,在具体工作中,有些营运车辆的车主或是从业人员未能充分了解动态监控的作用,以致有一定的抵触心理。目前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在转变使用者心态方面有很好的举措,道路货运车辆监管与服务平台是实现货运车辆数据汇总、信息交互和第三方监管的公益性平台。对个体运输经营者和小型运输企业的货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后,如果仍然采用“两客一危”车辆的监管模式(即由运输企业自建监控平台或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并由运输企业作为监控的责任主体),显然不具备操作性,不仅会增加个体运输经营者的负担,也会由于监控责任主体的缺失,达不到动态监控的效果。为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普通货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后直接接入道路货运公共平台,由货运公共平台对个体运输经营者和小型运输企业的车辆实施自动监控。实行这种监控模式,既可以有效解决个体运输车辆和小型运输企业车辆监控主体缺失的问题,有利于引导大中型货运企业提升动态监控水平,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也可以合理分担政府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的压力。与此同时,根据行业的需要,货运公共平台除了服务政府部门外,还可以为广大货运车主和驾驶人提供公共服务(安全信息提醒、报警信息处理、普通信息服务、即时向车主推送重点违法行为信息等),提升为货运行业服务的整体水平,用服务促进监管,促使驾驶人由“要我用”向“我要用”转变。
即是说,“两客一危”的平台也可以学习这个模式,结合包车系统、物流信息系统和电子运单系统,利用动态监控实现运力的合理调配,资源的优化配置,真正实现交通运输管理信息化和智能化。在平台中开发智能运输的功能,1)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可与道路上安装的传感器相结合,从而可以将路况更加准确的传回系统,进而通过路面的可变信息屏和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实时反馈给驾驶员,提高通行效率,缓堵保畅。2)将企业监控平台与旅游客服系统以及物流信息系统相结合,实现运力合理配置,提高经营者效益,促使道路经营者主动去了解和使用监控平台。3)如货运公共平台即将开发的功能如根据车辆运行的位置,实时提供当地天气信息等。4)通过动态监控平台和电子运单的结合,对于数据可以进行统计处理,车辆运输情况、行驶里程、百公里油耗,也成为企业提供了经营管理(如绩效考核,工资发放等)提供了有效依据。
证据获取简单化。在未来的动态监管方面,将会配备新开发的手持装置,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对车辆进行扫描,即可以获得车辆实时动态数据,了解车辆数据状态是否正常,使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和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证据获取和查处更加简单和直接。目前陕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公共服务平台(省联网联控平台)以与陕西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对接,在派发运单前,若动态监控信号不正常则电子运单系统会提示异常,从源头可以减少很大部分动态监控信号造成的隐患。若企业强行派单,则系统会标记为异常运单,行业监管子系统也可以查看,若确属信号不正常且安排其从事营运活动,电子运单系统中企业派发的运单也可以作为企业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证据。
在动态监管方面以上几点只是对于动态监管的效能和潜力的再开发,首先还是要建立健全动态监管的相关制度,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在夯实行业管理的同时,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监控主体责任,使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从本质上认识到安全管理和动态监管的重要性。在动态监管的转型过程中,充分利用动态监管的效能,做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本身就是对企业效益的提升,同时有效利用监控系统的功能,如通过监控车速,对车速进行有效管控,提升运输安全性的同时可以降低油耗,进而降低运营成本。所以说充分发挥动态监管之效能必将实现行业安全管理和发展的双赢。
参考文献:
[1]蒋威锋.宁波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探索与思考[C].安全生产标准化与诚信管理的实践研究——2014浙江省安全科学与工程技术研讨会论文集.2014
[2]李升朝.基于智慧监控平台的陕西“两客一危”道路运输安全分析[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