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 温州 325024
摘要:法学专业就业问题主要是因为法学教育,这与法学教育本身的教育模式过于公式化有关。教师对法学专业学生毕业的就业方向分析过程中,发现法学教育体制的问题主要是没有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需求,招生规模过于庞大的同时,培养学生模式单一,没有针对法学设置对应的专业课。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紧跟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需求,从不同方面进行法学教育的改革进行设计。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具体策略
改革开放至今,法学教育工作者为了实现法学教育质量的提升,形成了普通高等法教学为主,成人教育、职业法学教育等不同层次形式的法学教育体系,真正实现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目的,才能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全面构建。
1.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1目标定位不够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制定了远大目标,但忽视了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等方面。传统的法学教育对法律从业人员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没有提出明确要求。此外,与法律目标相比,此类培训目标实际上完全凸显其政治意义,主要思想是培养专政和法学高手。因此,它未能消除法学标准带来的长期影响[1]。
1.2法学教育与职业需求不符合
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资格目前还没有直接必然地联系,法学教育与法学界的交流还不够深入。因此,在我国取得法学专业资格但实际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并不多,这实际上反映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互促进的情况出现了一定的阻碍和影响[2]。
1.3法学教育结构层次不合理
我国各级法学教育对缓解社会对律师需求的压力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与法律职业同质化的诉求出现矛盾,影响到相关的法律工作。此外,目前我国的法学院虽然名义上提供与欧美发达国家相同的法学教育,但在师资力量、教育条件、学习期限、培养标准、学生来源等方面存在显着差异,体现了法学教育结构的隐蔽性。我国法学教育虽然还处于发展阶段,但取得不小的进步,但不成熟的教育模式影响着法学专业学生的素质。长此以往,不仅会影响法学教育的正常发展,浪费社会教育资源,还会影响法学生的就业前景[3]。
1.4法学教育培养方式出现巨大落差
我国法学长期以来过于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教育,对法学生人才的培养和法律技能的提升完全忽视。具体体现教学方法上,大多数法学教学采用传统教学,缺少师生公开地讨论和交流,这是基本的培养方法。此外,对学生法学教育的评价体系相对单一、僵化,多以教材为主。这样的教育使学生难以培养自己思考和思考的能力。
1.5法学教育的管理和体制出现冲突
我国法学院校隶属于“国家教委直属大学”、“教育部直属院校”和“地方教委直属大学”。高校从法学专业的设置到撤销,从法学院校的院长任免,到人事、财务、教师待遇、教学计划和大纲,一般都是由院校教研机构来决定,资金和运行计划几乎没有独立性,法学院校教学运作趋于碎片化,不同主管部门和高校之间经常会产生矛盾,影响教学的发展。
1.6法学教育存在地方化的趋势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仍趋于本土化,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主要体现在教师本土化和学生就业本土化上。法学教师本土化是指包括我校毕业生在内的法学教师的就近工作,即我校毕业生在本校就读和任教,其出生地或出生地为法学院所在的省或市,所有人都从一两所法学院等获得学位,这种情况不利于在法学教师中形成科学的学术研究。学生就业本地化是指法学院毕业生在法学院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地区、学生来源地分布相对不平等。
2.法学教育改革的具体思路
2.1要明确法学教育的宗旨
法学教育的目的,说来说去就是我们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这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的存在,这首先包括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正是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职业发展的路径和方向,决定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方向和任务,决定了法律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制度、基本要求和基本模式,最终达到法律人才的正确培养。因为法学教育不仅要为社会培养适用于法律专业的人才,还要为研究法本身培养研究型人才,这就需要法律培训来调和这两个要求,不同的教育水平有不同的要求。具体而言,本科法学教育侧重于满足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研究生法学教育则侧重于满足研究型人才的需求。法学教育的目的必须与我国发展实际相结合。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确立了法治建设目标和实施战略。因此,在过渡时期,法学教育要适应法治的要求,培养法治要求的法治观念,培养权利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培养必要的法治观念,真正满足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2.2完善法学教育的结构
由于改革开放后对律师的巨大需求不能通过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在短时间内满足,形成了目前多层次、多渠道、多类型的法学教育结构。这种教育结构的混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学教育的无力偿债,但从长远来看无助于提高法学教育的整体质量。近年来,这种情况实际上已经表现出几个严重的后果,包括法学院毕业生就业难。为应对法学教育出现困难的局面,有必要积极整合和优化现有的法学教育结构,在近期逐步淘汰低层次的法学教育,建立以法学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和普通学院,以大学法学院为主渠道的法学教育结构。将现有的中学、大专等成人教育形式逐步淘汰或转入其他机构,称为纯职业培训机构。
另外,随着法学院数量的逐年增加,法学院本科教育应该采用大众化培养模式,而不是精英培养模式。然而,由于我国对法学教育的大量投入,让我们的教育运行模式没有实质提升显然是不合适的。培养最优秀的法律人才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试点项目无疑是开创性的。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已经实现卓越人才与普通人才培养相结合的突破性新思路,教育部之所以推动这一点,是为了提供满足多样化人才需求,完成法学综合人才培养计划。
2.3构建全面的法学教育方法
在法学教育方法上,要逐步改变以现有传统教学方法为主导的现有教学方法,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教育内容需要密切配合,注重培养学生的法治信念、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思想超前、品德高尚的高素质律师。
2.4实现法学教育自主管理
目前我国政府主导的教育管理体制,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律的改革。高校仍然是行政部门的附属机构,在教什么和如何教方面缺乏应有的自主权。只有深入开展体制改革,让法学院部门真正享有教育自主权,法学教育才能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作出必要的调整,形成多样而独特的规律,适应我国社会的完整需要,体现教育模式的优越性。
2.5要调整法学教育地方化的情况
针对法学教育本土化的趋势,我国相关部门应该提高警惕。在提高法学院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加强各法学院的人才交流,采取统一准备认证条件、设立全国法学院、认证机构等宏观和宏观措施和相关资格考试。具体在程序上,无论法学院所属大学的性质如何,所有法学院均由国家统一管理,由国家财政统一拨付教育经费,达到我国法治社会的稳定发展。
2.6借鉴国外先进法学教育经验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不是由我国发展起来,是从欧美先进国家引进来的。所以,从目前发展的情况来看,我们的法学还处于生长阶段,面对法学教育可能出现的问题,就要敢于借鉴数百年来国内外先进的法学教育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发展,不断进行法学教育的推广。只有让法学真正吸纳其他学科的进入,只有保持开放的心态,我国的法学教育才能有更广阔的视野,才能在不断地交流中发展和发展。
3.结束语
法学教育未来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学教育需要用质量和特色来实现法学教育的发展,面对可能出现的困难要敢于面对并承认出现的缺陷,要避免过于功利的教育方式,循序渐进的教学模式才能体现出法学教育的效果。要明确法学教育的目标,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对法学课程和教育模式进行大力改革,要形成法学自身的教育特色,这样才能受到学生喜爱,实现法学教育的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英. 高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现实意义及教学组织模式探究——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专业《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开设经验为参考[J]. 高教探索, 2018, No.184(08):63-68.
[2]韩颖梅.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探析[J]. 继续教育研究, 2018, 000(006):119-124.
[3]王婕. 对人工智能背景下高校法学教育的若干思考[J]. 艺术科技, 2019, 032(014):195,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