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学田镇中心学校
【摘 要】表现性评价,作为一种评价方法,适用于评价表现性技能和复杂的表现性任务,近年来颇受语文教师重视。但在教学实践中,较为普通地存在着百分制偏好、维度厘定随意、工具通用性差、表现特征描述笼统、规则封闭僵化、过多使用表现清单、使用频率过高、缺乏样例支撑、忽视学生参与等误区。本文对这些误区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纠正建议。
【关键词】表现性评价;运用误区
“表现性评价”(performance assessment)的概念是舶来品,于世纪之交引入我国。《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2017年版)》中关于“表现性评价”的要求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运用信息技术,丰富学生的表现性评价,形成多样化的学生成长记录,全面而科学地衡量学生的发展。”而语文教学中的表现性评价,是指在阅读与鉴赏、表达与交流、梳理与探究等语文实践活动或问题解决、任务完成中,运用核查表、表现清单、评分规则等评价工具观察学生言语活动的过程及产生的成果,以此评价学生语文素养发展状况的方法。作为一种评价方法,它适用于评价表现性技能(如朗读、复述等)和复杂的表现性任务(如写作、演讲等),远超乎2017年版课程标准所要求的“成长记录”之用。
在指向核心素养的课程与教学视域下,语文表现性评价广泛运用于大单元教学设计、微专题教学设计中。这自然是令人高兴的。可是有的使用者照猫画虎,以致出现了诸多问题,极大地影响了表现性评价功能的发挥。本文归纳了表现性评价在实际运用中的若干误区,举例分析并提出避免落入这些误区的建议,以期有益于同行。
误区一:工具通用性差
按其适用范围,表现性评价工具指向特定任务与通用两类。前者只为评价某一特定的任务开发;后者在相似的任务中是通用的,即可以使用同一个评分工具评定所有的作文、演讲。例如,美国著名的“写作分析6+1要素评分规则”是典型的通用类评价工具。通用类评价工具,一次开发,多次运用,既能降低开发成本,也便于学生的能力迁移。
从笔者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当前语文教师对于表现性评价工具的开发表现为“一多一少”:多的是指向特定任务的评价工具,局限于课时或单元的某一任务评价;少的是指向相似任务、通用于不同单元的评价工具。评价工具开发随意,缺乏学段内表现或能力进阶的整体考量。相似任务的评价工具很难见出其一致性,从而造成所开发的评价工具通用性差。“对于学生来说,反复使用这一通用评分规则有助于他们理解合格的标准,理解标准的内涵,有助于他们发展迁移能力”。制定通用的评分规则,对教师的专业素养是一个考验。比如“朗诵/朗读”,该表现性技能既可评价阅读理解的程度,又可评价口头表达的水平。以评价口头表达的水平为例,与此相邻的语文技能表现还有口头复述、口头报告、讨论、演讲、辩论等。如能按照洛伊斯·兰宁“过程的结构”理论提炼口头表达共同的技能要素,那么就可以制定出通用的评分规则。经过笔者的实践证明,上述提及的“内容呈现”“声音处理”“辅助行为”三维框架,可通用于各种“口头表达”类型。如此,表现性评价才不会囿于琐碎的知识和技能。当然,“通用”是有限度的,要与学情相应,可采用教育评价专家格兰特·威金斯提出的“折中做法”:先使用通用标准,然后使用具体指标来细化某些准则。
误区二:特征描述笼统
格兰特·威金斯提出:“评分规则不是单凭想象和讨论就能设计出来的。评分规则来源于标准,来源于已有的不同质量的表现样本的分析。”其一语道出评价工具开发的两条基本路径:一种是演绎的,即自上而下,由课程标准(内容标准、表现标准)、目标、任务或经验等推导而得;一种是归纳的,即自下而上,由分析学生代表作业开始。当然还有二者综合的。
表现性评价工具的开发,从我国语文课程的现状看,使用较多的是演绎法。其中以依据目标与任务的推导为多,依据经验推导的次之,依据课程标准、语文能力专业表现推导的最少。由此造成对各维度、各水平/等级的特征描述显得抽象笼统。
“文艺短评”即篇幅短小的文艺评论,同与之相邻的时事评论、文学评论、文学鉴赏等皆属评论型的文本。评论型的文本,与感论型(如杂感、读后感)、研究型(如学术小论文)、论辩型(如辩论词)、建议型的文本同属论述类文本,与实用类、文学类文本区别开来。
误区三:过多使用表现清单
表现性评价有三种工具类型——核查表、表现清单和评分规则。核查表只回答是否具备要素(维度、指标),不能区分有不同层次或水平的表现。表现清单比核查表稍微精细一些,它列出要评价的各个要素和评分量表。好处是开发成本低,使用者可以灵活地权衡不同要素的重要性。但它有一个主要的不足,就是缺乏对不同表现性水平的详细说明。鉴于核查表、表现清单的局限,表现性评价更多采用的工具是评分规则,中外有关表现性评价的专著都将评分规则视为主流。笔者翻阅近年来多种语文教育书刊中的表现性评价工具,出现最多的却是表现清单。有所谓
“新教学设计”,一整套采用的都是表现清单,这大大窄化了表现性评价,显得单调而乏味。
表现性评价的运用,除以上三个误区外,还有其他一些误区。
如使用过频。一个单元中充斥大量的表现性评价,势必干扰学生的沉静学习。表现性评价“是一种很耗费人力的评价方法”,因而“只有时间允许时,才能考虑使用表现性评价”。单元表现性评价要让渡给核心的表现性任务,非核心任务可用交流式或选择性反应评价。
出现以上误区的主要原因是,教师缺乏系统的表现性评价知识,以及评价实践经验、实证研究不足。笔者撰写此文旨在唤起语文同人对该问题的重视。
参考文献:
[1]郭家海.表现性评价:情境写作背景下的评价转向[J].语文建设,2021(1上).
[2]理查德·J·斯蒂金斯.促进学习的学生参与式课堂评价(第4版)[M].“促进教师发展与学生成长的评价研究”项目组,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158.
[3]格兰特·威金斯,杰伊·麦克泰格.追求理解的教学设计(第2版)[M].闫寒冰,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