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法院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委会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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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法院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委会相关问题研究

田春阳  赵子锐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132200  

提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开始全面推进司改进程,虽然取得一定实效,但由于实践过程中制度之间自发产生的问题,需要通过改革进行细化和完善。本文以分析永吉县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现状为视角,通过具体数据剖析近年来永吉法院集体决策制度在司改中反映出的一些典型问题,从而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建议。

 观点:基层法院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还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值得去关注。由于基层法院的内在属性,导致基层法院改革的落实情况与预期目标还有很大偏差,本文将司法改革的问题放在“基层”这个大环境里思考,具有较强的实践借鉴意义。

  2015年12月,永吉县人民法院开始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永吉县人民法院相继制定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并以这两项制度落实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和突破点。本院结合改革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相应制度进行了修订,在贯彻落实中亦取得了一定实效,但仍存在一些典型问题需要通过改革进行细化和完善。

一、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现状

2019年6月,永吉县人民法院修改并完善了《永吉县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分别设立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审判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在人员组成上,5-13人不等,分别由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资深法官及有业务专长的年轻法官组成。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设会务秘书一人。

2019年我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855件,召开专业法官会议18次,讨论案件33件,讨论案件数占已结案件比为1.15%;2020年共审结各类案件2070件,召开专业法官会议17次,讨论案件26件,讨论案件数占已结案件比为1.26%。以上,均以刑事案件召开的会议次数居多,民事、行政类案件少,民事案件多以讨论是否进入再审程序为主。这些情况说明,专业法官会议由于各方面原因,导致专业法官会议尚未完全发挥出应有的功效,与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目标尚存在诸多差距,具体表现以下方面:

1.指令性和行政性未完全消除

一是人员问题,永吉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组成大部分仍然是根据院领导的决定对人员进行筛选,组成人员的职务级别高低、年龄差异大小等均存在很大差异。二是流程问题。院、庭长的审查监督权从发起主体、讨论流程、发言顺序、主持人的确定等仍然是参照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规则设立,会议的召集和进行、结果的使用和推广,带有更多的行政意味,专业性不强,对合议庭独立裁判形成强制约束力。

2.形式化倾向严重

从永吉县人民法院15名民商事审判法官的调查问卷中显示,30%认为提请程序繁琐,40%认为审批时间长。其次,专业法官会议召开频率过低。没有固定具体日期,或案件积累够一定数量后召开。15%法官认为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意义不大。所以,专业法官会议至今也不被大部分法官所重视,讨论案件数量普遍偏少,流于形式。

二、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现状

新一轮司法改革要求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2018年我院审判委员会共召开16次全体会议,讨论研究各类议题共计34个,讨论案件数占已结案件比为1.62%。2019年我院审判委员会共召开14次全体会议,讨论研究各类议题共计33个,讨论案件数占已结案件比为0.60%。2020年度,我院审判委员会共召开14次全体会议,讨论个案共计26个,讨论案件数占已结案件比为1.26%。

经过每年总结并结合近三年审判委员会召开现状分析,我院虽在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过程中有很多亮点,但也应看到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院对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尚需加强。二是对审委会决策的公开不够,审委会的决策过程仍然处于隐蔽状态,这种隐蔽身份的情况的确也受到了一些质疑,尤其是需要决策者因此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下。三是从众效应难以消除。四是从法律文书撰写方面来说。审委会决策理由的详略程度是撰写裁判文书需要考量的问题之一,对审委会决策理由的详细论述和还原,特别是在法律适用之外的疑难案件能否增加言多必失的风险、能否成为上诉的主要理由和怎样与相关的制度规定相协调一致等。这些后果性问题都可能对审委会的具体决策的问题导向相互影响。

三、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有效衔接路径

  (一)实行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的双向审查机制。  由专业法官会议负责实质审查,审判委员会委员负责形式审查。专业法官会议按照不同审判领域,设置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专业法官会议资深法官库,根据不同案件的类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个案审查人员,每案以 5-11 名法官进行审查为宜。 

  (二)推行“先形式后实质”的审查模式

形式审查是实质审查的前提。在机构设置上,专业法官会议毕竟不是审判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专业法官会议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实质审查,实际上相当于将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外包出去。形式审查应为专业法官会议实质审查做好准备工作。因此,审查应遵循“先形式后实质”的流程 。

四、保证集体决策司法独立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司法责任制改革使法院内部权责关系改变巨大,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集体决策制度可以利用信息化建设改变信息模式收集的方式,利用人工智能进行风险预判,从而动态跟踪集体决策议题,利用大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并总结会议所提意见、观点的采纳情况和正确度等,从而减轻决策者对追究责任的顾虑。通过信息化建设,使集体决策意见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可采纳。

  (二)严格规范现有审级监督形式的法律规定。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不能存在隶属与领导关系,而是相互独立,否则案件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便荡然无存,审级设置所追求的公正价值目标将失去实现的基础。因此,应严格规范现有审级监督形式的法律规定。

大法官卡多佐曾言,如果根本不知道道路会导向何方,我们就不可能智慧地选择路径。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功能和价值将会得到不断的检验和完善,并为提高和优化审判质效、指导审判实践、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高标准的司法需求提供更多的智力支持及制度保障。带着负有 “地气儿”和理论高度的司法制度迈向法治中国光辉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