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 116100
摘要:改革开放后国家鼓励人民进行自主创新创业,市场经济日益活跃,伴随着的市场风险日益增强,破产企业量也随之增多。建立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国企业良好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的研究势在必行,因为它符合我国现有的企业发展国情,能够最大程度推动我国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文将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进行研究。
关键词: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制度研究;实施策略
引言:中国行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日益活跃,伴随着的市场风险日益增强,破产企业量也随之增多。因此我国社会研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有其不可缺少的必要性,根据我国社会中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所出现的问题,从而制定相应的实施战略,推动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进一步推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
一、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研究的必要性
1、减少独立破产的负面影响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研究有其必然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独立破产的负面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企业法人的人格独立主要体现在法人意志独立和法人财产独立两方面。当企业法人的意志和财产无法独立时,其也就丧失了独立人格和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关联企业其在公司运营管理、人事、财务等方面具有高度混同情形,导致各自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明确区分或区分成本巨大,故各企业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应当视为一个法律主体进行合并处置。对关联企业实施实质合并破产不仅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也符合社会稳定的需要。
2、减少破产成本,加速整合社会资源
众所周知,企业破产其实是市场机制调节下的优胜劣汰,企业破产可以淘汰我国市场上大部分劣势企业,从而整合市场资源,让更多企业发挥其独有优势,促进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然而企业破产也是需要成本的,这个成本包括经济和时间成本,一个企业的最终破产,时间拖欠得越久,他所消耗的社会成本就会越高。因此,研究关联企业实施合并破产法律制度,能够降低企业破产成本,从而整合社会资源优势,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持久健康发展。
3、有利于企业目标重整的实现,维护破产制度公平
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从而建立起符合我国特殊基本国情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让我国企业破产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发挥破产制度的作用,增强其对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率。加强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建立起适合我国社会基本国情的破产法律制度,能够减少原有破产制度的不公平性,让更多的企业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竞争,有利于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中出现的问题
1、裁判标准存在差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研究制度中会出现裁判标准存在差异的问题。在我国的破产制度中,破产裁判标准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因人、因地区、因国家而异。由于我国原有的企业破产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就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导致我国企业破产存在不公平性。因此,我国研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能够减少裁判标准存在的差异,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研究制度建立,会解决这一问题带来的企业破产差异性,从而促进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公平。
2、难以确定关联企业范围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是指关联企业的控制企业或从属企业之一破产而引起的某几个或者全部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是将多个关联企业视为一个法人实体,合并清理各关联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债权人所占债权额进行清偿,使得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合并而消除。由于我国现存企业法对我国关联企业范围认定标准的不一致,导致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存在裁判标准差异,所以应该从立法上明确关联企业范围,不让关联企业有机可乘偷逃债务,以此促进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为我国形成一个良好发展的企业发展环境。
3、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的研究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它没有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部分“关联企业”破产,共八个条文,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适用原则、审查程序、管辖、法律后果、权利救济等内容。这是目前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范层级最高,内容最全的指导文件。
但我国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因此《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当然具有执行效力。急需立法解决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这一大难题。
三、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研究的实施策略
1、申请主体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申请法律主体问题现行《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许多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条件的关联企业都是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逐渐发现的,因此于实质合并破产程序的启动,应分为两个阶段,在法院指定管理人之前,申请实质合并破产的适格主体可能为: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义务人;在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申请实质合并破产的适格主体为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义务人,管理人。
根据《破产法》第七条和第七十条之规定,有权申请破产清算及重整的主体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股东、清算义务人。在法院指定管理人前,债务人较其他主体更为了解企业实际情况,由债务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最为便利。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债务人进行申请时,主体是全部债务人抑或是任一债务人?笔者认为,实质合并破产毕竟关系到每个债务人企业的切身利益,且债务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故由全部债务人作申请主体为宜。
此外,债权人也是申请实质合并破产的重要主体。但债权人毕竟属于外部人员,难以获取企业内部的真实情况,因而实践中,较少出现由债权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例。这里债权人不限于所有债务人的共同债权人,任一债务人的债权人均有权申请实质合并。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条第七款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及其他法律程序,故在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增加管理人为申请实质合并主体,管理人认为债务人企业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由其向法院提出申请。
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提出实质合并审理的建议,由法院主持召开听证会,组织债权人、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从而保护公平受偿权。
2、管辖法院的确定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根据关联关系的不同程度和模式,区别适用实质合并规则或协调审理的原则。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由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关联企业关系复杂,如果多个法院之间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应当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上文所述,《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当然具有执行效力,也需立法上给与完善。
3、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异议权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的实施策略,还需要解决债权人、债务人的异议权问题。在实践中,无论是债务人、债权人,还是管理人、清算义务人提出关联企业实质和并破产申请,其它利害关系人都有可能反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因为我国法律对实质合并没有做出规定,为了防止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法院对提出合并破产申请,往往要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并对此做出表决,在部分债权人和部分关联企业都反对实质合并情况下,如何表决就成为不可逾越的难题。破产程序的核心是公平清偿债权债务,如果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关联企业成员财产难以区分的情况,那么关联企业分别在不同破产程序进行清理将难以实现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目标。此外,对于法人人格是否混同、财产是否难以区分属于法律上的认定,因此对于各方难于表决的,可直接由法院裁量做出决定。
结束语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中的重大课题,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的研究,能够发现我国企业破产中存在的问题,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的研究,要结合我国企业破产的实际,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从而推动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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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汪丽清,1962年10月出生,女,汉族,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研究方向:破产重组、政府法律顾问、建筑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