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红邓芳芳(德阳五医院儿科四川德阳618000)
【中图分类号】R473.7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5085(2012)51-0195-02
【摘要】目的探讨儿科两种血液采集方法的效果。方法取2011年6月-2012年6月需采集血液标本的患儿200例,按采血先后顺序分成两组,试验组100例,采用桡动脉穿刺采血术;对照组100例,采用股静脉穿刺采血术。结果桡动脉穿刺采血术一次成功率96%,皮下淤血发生率2%、标本溶血发生率3%,股静脉穿刺采血术一次成功率88%,皮下淤血发生率9%、标本溶血发生率10%,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结论桡动脉穿刺采血术成功率高,皮下淤血发生率、标本溶血发生率低,既减少了患儿痛苦,提高了护士工作效率,又确保了血液标本的质量。
【关键词】儿科血样采集桡动脉穿刺股静脉穿刺
儿科采血在临床工作中一直是一项技术要求高的操作,年龄越小,采血越困难。传统方法是抽取外周静脉血或股静脉穿刺采血。而股静脉采血难度相对较大,一般需要两人配合才能完成且一针成功率不高,并容易污染和造成穿刺部位血肿,引起家长的不满。为了减少患儿痛苦,提高家长满意度,2011年6月至今我科成功开展小儿桡动脉采血法,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了2011年6月-2012年6月住院新生儿及婴幼儿200例,按采血先后顺序分成两组,奇数为观察组,偶数为对照组。试验组100例,采用桡动脉穿刺采血术;对照组100例,采用股静脉穿刺采血术。两组护理人员均为从事儿科护理工作六年以上护师,有婴幼儿动脉采血操作经验,且人员相对固定。其中试验组男66例,女34例,对照组男60例,女40例。两组患儿的性别、年龄均无明显差异性,具可比性。(见表1)。
表1两组患儿年龄比较
1.2采血方法
试验组采用桡动脉穿刺采血法。
操作方法:①艾伦实验检查侧肢循环和尺动脉的通畅,艾伦实验阳性者禁用桡动脉穿刺。②采集血标本时,操作者用左手握住患儿手,并使其手腕伸直,触摸桡动脉,用指甲印记标记穿刺部位。消毒局部皮肤。与皮肤大约成30°进行穿刺,针头斜面向上,缓慢进针,直到见血。留取样本后,拔出针头,压迫穿刺部位至少5分钟,注意压力大小,以保证止血充分,但也不能使血管闭塞[1]。
对照组采用传统的股静脉穿刺采血法
操作方法:①患儿仰卧,脱去一侧裤管,垫高该侧腹股沟,使该侧大腿稍外展,助手站在患儿一侧,两手分开固定两腿。②方法:按常规消毒皮肤,操作者站在患儿另一侧,消毒左手食指后,扪及股动脉搏动点,右手持注射器在搏动点内侧0.3—0.5cm处垂直刺入或用斜刺法,在腹股沟下方1—2cm处,30—40°角进入皮肤后,由内下方搏动点刺去,深度视患儿胖瘦而定。然后一边抽取注射器活塞,一边将针头逐渐后退,边抽边退,见回血后固定针头,抽取所需血量。拔出针头后,按压5—10min[2]。
所有血样采集均在清晨或空腹2h后进行。
2评价标准
一次成功:指一针见血并抽取到足够量的血液;皮下淤血:为拔针形成血肿或者皮下瘀斑;溶血:送检的标本出现溶血、被检验科退回。
3结果见表2
表2两种采血方法效果比较
例数成功率皮下淤血标本溶血
试验组1009623
对照组10088910
χ24.3474.7134.031
P<0.05<0.05<0.05
3.1试验组中一次穿刺成功96例,成功率达96%。对照组中一次穿刺成功88例,成功率达88%。两组穿刺方法比较有显著性差异。
3.2试验组中有2例有局部血肿淤血。对照组中有9例有局部血肿淤血。两组皮下淤血发生率相比较有显著性差异。
3.3试验组中有3例发生标本溶血。对照组中有10例发生标本溶血。两组标本溶血发生率相比较有显著性差异。
4讨论
桡动脉在前臂下部,位于肱桡肌腱和桡侧腕屈肌腱之间,位置表浅,仅覆以皮肤和浅、深筋膜,[3]桡动脉穿刺时仅暴露手前臂,操作方便,动脉压力高,血液速度快,缩短了采血时间,标本不易溶血。并减少了患儿恐惧感,家长易于接受,桡动脉位置表浅,采血后压迫不当引起皮下血肿能及时发现与对症处理。
股静脉穿刺采血操作需2人协助方可完成,操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常易因强烈的刺激引起患儿反射性排尿,污染无菌区,加之护士心理素质差,容易导致穿刺失败,引起家长焦虑与不满,股静脉部位深,采血后压迫不当易引起皮下血肿。
小儿桡动脉穿刺采血技术操作简单,一人即可独立完成,一次穿刺成功率高,各项指标均优于股静脉采血,如血肿发生率低,损伤小,标本溶血发生率低,易被患儿和家长所接受。减少了家长焦虑与不满,提高了家长满意度。提高护士工作效率。相比桡动脉穿刺能更好地为患儿服务,提高护理质量,在儿科采血技术中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1]周文浩等.儿科临床决策手册.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2:238.
[2]庄倩等.儿科疾病护理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8,4:407.
[3]席焕久,曾志成.人体解剖学(第二版).人民卫生出版社,七(七)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