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县水利局杨泽义陆劲环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家十分重视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是建设管理“三项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为逐步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确保招标投标质量,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得到广泛推行。但小型水利工程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对招标投标中的问题提出分析和粗浅建议,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招标投标;应用的思考一招标投标制规定低于招标规定标准的项目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对招标项目规模标准的规定不一致,在小型水利工程招标活动中,招标人为满足各方要求,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越降越低。
1、招标标准《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三条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或材料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及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规定标准的项目,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2、废标标准(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4)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二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由于公开招标,许多外地投标企业对招标工程的了解不够深入,致使在编制标书时考虑不全,与工程实际有出入,为了做到公平竞争,业主在不泄露标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将工程有关信息提供给投标单位。
2、投标文件中所列的项目部经理、成员及机械在中标后不能如实到位,许多人员一人多职,在哪投标都有,中标后又是另外一回事。
3、评委职责上问题。
作为一个评标委员,应该努力学习招标投标方面的知识,拓展自己的专业知识面,树立公平、公正、科学的态度,不徇私情,自觉遵守评标纪律,为业主把好关、服务好。
4、合理分标是确保工程顺序完工的基础。《建筑法》、《招投标法》没有规定最小发包单位,对于什么是合理标段没有规定,标段划分得过细,就会增加管理难度,协调工作多,增加业主的管理费用,但标段单一,增加了业主的风险,我认为一般工程划分为2-3个标段为宜。
5、借牌投标较为普遍。现在的大多数政府投资项目往往在招投标前,一些人就去借有资质的企业牌子参加投标,投中后自己做该项目,而给借牌企业交管理费。
6、围标串标现象突出。因为借牌投标存在,借牌人为了增大投中率,往往不止借一家,这样就导致了围标的存在。
7、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一些代理机构与投标企业串通,直接参与提成。
8、举报投诉查处不力。按照招投标法律政策规定,投诉处理机制是一种保证公平、公正的机制,因为专家的评审是一种纸面的评审,是否借牌投标,是否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是否围标串标等,只有通过处理投诉举报案件才能显现。
三实行招投标所取得成效采用招标投标法是保证招标得以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的决定性环节,招标虽有利于竞争,可以选出有实力和能力的、报价合理的、信誉好的中标人,以保证如期实现合同目标。现水利建筑市场逐步规范,水利部门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全面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建立公平、有序、开放的水利建筑市场,基本实现了三个转变:一是项目主体由计划经济的指挥部模式向市场经济的项目法人责任制转变:二是项目发包由以行政指令下达施工任务为主,向以市场为主配置基本建设要素的招标投标制转变;三是项目实施由行政指令向依靠行政监督、法人负责、企业保证、监理控制转变。加强了资质管理,把好市场准入关,理顺水利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防止个别单位或个人盗用、假借省外企业资质证书承揽、转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同时加强了项目监管,严把工程招标文件审查关,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建议1、要增强法律意识。完善健全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招投标进入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提供法律依据,真正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从隐蔽走向公开,从无序进入有序,从无形变为有形。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
2、严格依法招投标,把好市场准入关,理顺水利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防止个别单位或个人盗用、假借省外企业资质证书承揽、转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利工程的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水利部规定的原则、程序等依法进行招标。通过制定规章制度、颁布资质等级标准等手段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
3、严格标底编制。凡是水利工程施工标底的编制,必须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规定》进行。
4、小型水利工程应减少招标程序复杂,使评标工作量小,耗时较短,费用较低,对投资不大的项目来说较为适宜。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把议标继续作为一种招标方式,明确议标工程的规模标准和适用范围,规定议标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议标文件的组成和内容,授标的原则和方法,议标项目的报建和审批等,以使议标工作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五结束语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水利招投标市场,必须对其有深刻的认识,健全并完善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竞争机制,真正建立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只有这样,招投标工作才能发挥其优越性,我国的水利建设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