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医院637400)
摘要:[目的]分析评价拉米夫定+替诺福韦酯在艾滋病合并乙型肝炎病毒感染治疗中的作用及价值,为临床治疗提供参考依据。[方法]以2018年2月--2019年1月为时间段,选择112例艾滋病合并乙型肝炎病毒感染患者,随机分成2组,各56例。拉米夫定单用方案用于对照组施以治疗,拉米夫定+替诺福韦酯方案用于研究组施以治疗。观察比较临床疗效。[结果]研究组治疗3个月与6个月的HBVDNA水平明显低于对照组,而且经随访发现,研究组HIVRNA转阴率明显比对照组高,二者比较,有统计学差异(P<0.05)。[结论]拉米夫定+替诺福韦酯在艾滋病合并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疗效确切,可推广。
关键词:替诺福韦酯;拉米夫定;艾滋病;乙型肝炎病毒感染
在临床上,艾滋病(AIDS)并不少见,其是一种传染性疾病。机体一旦感染HIV病毒,免疫系统遭到破坏,降低身体抵抗力,患病风险大大增加【1】。乙型肝炎(viralhepatitistypeB)是一种由乙肝病毒(hepatitisBvirus,HBV)所致的肝脏炎性病变,发病率高,且容易演变为肝硬化与肝癌,危及生命【2】。为了探讨艾滋病合并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治疗办法,本文以2018年2月--2019年1月为时间段,笔者选择112例患者且分成2组进行比较。现在总结如下。
1资料及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研究一共选择艾滋病合并乙型肝炎病毒感染患者112例,入组时间2018年2月--2019年1月,将其随机分成2组,每一组56例。所有病例符合艾滋病与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诊断标准,无药物过敏史,自愿参与研究,签署有同意书,排除非乙型肝炎者,排除消化系统、泌尿系统、呼吸系统疾病,排除精神障碍、失语失聪与无法正常交流者。对照组,34例男,22例女,年龄区间34-62岁,年龄均值(45.91±4.28)岁。研究组,31例男,25例女,年龄区间32-67岁,年龄均值(46.92±4.18)岁。两组病人的基本资料无统计学差异(P>0.05),可比较。
1.2方法
1.2.1对照组
拉米夫定单用方案施以治疗,口服拉米夫定(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113025),每天1次,每次100mg。
1.2.2研究组
拉米夫定+替诺福韦酯方案施以治疗,拉米夫定的用药和对照组相同,另外,口服替诺福韦酯[葛兰素史克(天津)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153090],每天用药1次,每次服300mg。
如果谷丙转氨酶(ALT)比正常范围上限高出10倍以上,此时,需要配合护肝降酶治疗。
1.3观察指标
借助实时荧光PCR仪,测定两组患者HBVDNA情况。观察比较HIVRNA转阴情况。
1.4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22.0统计分析软件处理数据。χ2检验检验计数数据,t检验计量数据。组间有统计学差异用P<0.05表示。
2结果
2.1HBVDNA水平
关于两组患者治疗前和治疗后的HBVDNA水平,详细情况见表1。
2.2HIVRNA转阴率
研究组HIVRNA转阴率为92.85%,明显高于对照组的77.78%,组间比较有统计学差异(P<0.05)。详见表2。
3讨论
研究表明,HIV和HBV病毒一并感染的发生率呈现出逐年升高的趋势。对于艾滋病患者,一旦发生HBV感染,大大增加死亡风险系数,威胁病人的生命。艾滋病与乙肝病毒并发感染,二者相互促进,病情迅速发展,死亡风险系数高。因此,临床上,我们建议确诊艾滋病合并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患者,尽快接受治疗,尽早控制把你国庆。目前,该疾病以药物治疗为主,其中,常用药有替诺福韦酯与拉米夫定。
拉米夫定,英文名称Lamivudine,化学名2’3’-双脱氧-3’-硫代胞嘧啶,也可称3-TC,水中溶解,甲醇中略溶,比旋度-97°至-99°。拉米夫定属于核苷类似物,是一种抗病毒药物,对病毒DNA链的合成及延长具有竞争性抑制作用。口服拉米夫定,吸收良好,成人口服0.1g拉米夫定,大约1小时左右血压浓度Cmax1.1-1.5μg/mL,生物利用度为80%-85%。拉米夫定和食物一同食用,促使Tmax延迟0.25-2.5hr,Cmax降低10-40%。替诺福韦酯,英文名TenofovirDisoprox,属于新型核苷酸类逆转录酶抑制剂,可抑制乙肝病毒复制,稳定病情,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转氨酶,保护肝脏。这次研究经比较发现,研究组治疗后HBVDNA水平低于对照组,而HIVRNA转阴率明显比对照组高(P<0.05),由此分析,替诺福韦酯联合拉米夫定治疗,可降低HBVDNA含量,减轻病毒感染的程度,保护肝脏,且可抑制HIV-活性,控制病情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金荣.替诺福韦酯联合拉米夫定治疗艾滋病合并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临床疗效[J].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17,10(06):21-22.
[2]尹盛才.替诺福韦酯联合拉米夫定治疗艾滋病合并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临床效果分析[J].医学理论与实践,2017,30(20):3045-3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