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鹏飞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3-0000-01
摘要:犯罪现象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有其自身的发展过程和发展规律。犯罪现象的外部原因是通过犯罪人自身的心理原因起作用,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主观心理态度支配下发生的触犯刑律的行为。所以说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在表现,它是在犯罪心理支配下并随着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犯罪与犯罪人的意识或人格缺陷有关,预防犯罪的所有措施必须作用于人的心理层面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只有有效的消除行为人的意识和人缺陷,才能彻底消灭人的反社会意志,并组织其外化为违反社会的犯罪行为,从而减少或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犯罪预防;犯罪心理;控制
犯罪能否预防?犯罪如何预防?不仅是对有关犯罪原因的考虑之后必须回答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应对人类难题的现实问题。一方面,有什么犯罪原因的理论和学说,就会有什么犯罪预防的理论和措施,犯罪预防因而不过是特定的犯罪原因理论和学说的临床应用;另一方面,犯罪预防是一种旨在拆解罪因结构、遏制致罪因素的社会控制活动,也是一种人类自我调节的组织行为,从而牵扯到关于秩序和规则的方方面面,使得犯罪预防具有较为强烈的实用和实践性。笔者承认包括社会因素在内的客观外在因素对犯罪现象产生的影响,但对于犯罪心理的预防与矫正对于预防犯罪的作用甚大。基于此,笔者欲首先犯罪心理的产生原因进行阐述,而后对于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正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
要预防犯罪心理的产生,首先要对犯罪心理的生成进行研究,个体犯罪心理的生成可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人格缺陷的形成。人体在先天遗传的基础上,通过与后天社会环境中的不良因素的相互作用,导致个体社会化过程出现某些缺陷,进而形成不健全的人格倾向,由于个体决定着其对现实社会生活的态度和习惯化的行为方式。所以,一个人的人格不可避免的要受到社会生活准则和道德,甚至法律的评价。人的特征决定着一个人对现实的认知态度和感情倾向,它是心理活动和行为表现的基础。人格缺陷生成既有个体的生物学因素的影响,也受后天社会学因素的影响。因此,人格缺陷是生成罪过的基础,也是罪过的重要内容。人格缺陷是主观罪过的内在根据,主观罪过外化即生成犯罪行为。
第二层次,犯罪意识的生成。在一定的社会条件的刺激下,需要结构的不合理膨胀,形成强烈的优势欲望,使个体心理处于紧张的不平衡状态,激发个体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满足需要,以消除心理的紧张状态,恢复心理平衡。由于人格缺陷的缘故,如果个体欲使用社会不认可且不能容忍的方式去满足自己的需要,就会在需要的基础上形成犯罪动机。犯罪的实质就是行为人运用社会不认可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时,造成了对法律所保护的主流价值的侵害。
第三层次,罪过心理的生成。以故意犯罪为例,犯罪意识、犯罪动机与具体的满足需要的对象和方式相联系,在行为人头脑中形成满足需要对象的性质或状态的明确目标或意图,即形成犯罪目的;在犯罪目的的指引和激励下,犯罪意识与犯罪意志相结合,通过行为人的意志努力将犯罪意识变成现实,这就促成了罪过心理的生成。可见,在犯罪意志的作用下,通过犯罪主体的一系列心理活动及其所外化的行为方式,将罪过心理得以在现实中展开,并实行犯罪行为直至完成犯罪行为。
第四层次,犯罪心理的转化。已经形成了的犯罪意识或者罪过心理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发生转化。犯罪心理的转化有两种情形:一是良性转化,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即放弃犯罪、中止犯罪。放弃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形成犯罪决意后,或者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条件变化,使犯罪行为无法继续实施,被迫放弃犯罪;中止犯罪是指行为人形成罪过心理后,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犯罪意志转化为正常意志,有效地防止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过程;二是恶性转化,主要有两种表现方式,即执意犯罪、屡次犯罪。执意犯罪是指行为人产生犯罪意图后,进一步形成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转化为罪过心理并最终外化为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屡次犯罪是指行为人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后,或者受到刑罚惩罚和教育改造后,并没有改变对社会的不正确态度,又重新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可见,无论是良性转化,还是恶性转化,其实质都是犯罪意志的转化,从这里也可以看出,犯罪意志是犯罪心理的实质和核心内容,也是罪过的实质要素。[1]
二、犯罪心理的预防
任何犯罪都是在行为人的罪过支配下实施的,犯罪与犯罪人的意识或人格缺陷有关,预防犯罪的所有措施必须作用于人的心理层面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只有有效的消除行为人的意识和人格缺陷,才能彻底消灭人的反社会意志,并阻止其外化为反社会的犯罪行为,从而减少或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犯罪心理预防的原理和特点
1.犯罪预防的主要目的是使人养成健全的人格
健全人格的标准,归纳起来不无外乎三方面:第一,个体的行为是否合他所生活的具体环境;其次,其认识过程、内心体验,自我意识和意志活动之间是否平衡意志;再次,个体的个性特征是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显然,具有良好的社会认知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是人格获得健全发展的重要标志。此外,健全人格的标准也要受到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或文化的影响。
2.心理预防是教育培养和自我修养的结合
人格的形成和改变取决于外部环境、教育因素和自我意识几方面的作用。然而,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这些方面的关系确实十分重要的。首先,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并充分发挥教育的作用,是实现心理预防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这些外部控制手段必须通过人的心理活动才能发挥它的效用。因此,那种把犯罪预防仅仅理解为作用于个人的外在社会控制是错误的,因为它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2]反之,如果把心理预防等同于个人自我控制,从而否定教育的主导作用的观点同样是错误的,实际上,犯罪心理预防依赖于上述两种因素的交互作用。
3.犯罪心理是积极的、对所有社会成员适用的过程
首先,心理预防是一种防患于未然,是一种积极的事前预防,目的是消除或控制犯罪心理和行为形成的因素。其主要的途径是使每个社会成员在自身成长发展过程中,培养正确的社会导向能力和控制能力,是社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要求内化为自己的需要,从而不断完善自己人格品质,成为一个自觉的守法者。根据最大利益原则和“防病优于治病”原理,我们必须把主要的精力和更多的财力投放到一般人身上,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始终保持良好的人格状态,从而最大程度的控制犯罪的发生。
鉴于上述提出的犯罪预防的特点,笔者通过犯罪行为的预防和犯罪心理的矫正两方面进行研究
(二)犯罪心理产生的预防
犯罪心理预防,就是通过给予个人的心理施加影响,以达到预防其发生犯罪行为的目的的预防方法。心理预防的实质是通过对人的健全人格的社会培养和自我修养,提高人的是非辨别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使人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具体场合下能够做出符合社会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选择的一种预防犯罪的方法。它是针对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特点,采取有效的措施,消弱和排除形成犯罪动机的因素,具体来说,有以下基本途径:
首先,不断完善社会环境。人格的健全发展需要具备良好的社会环境,一定的文化背景和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对于社会成员的人格发展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心理预防的基本途径之一,就是完善社会,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格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这种社会环境的基本特征是民主、科学、文明、法制,充分尊重人的价值、能够充分满足人的物质文化需求。
其次,广泛传授知识、技能和社会规范。学习和掌握社会所必需的知识、技能以及各种社会规范,是参与社会并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因此,社会必须向其每一个成员传授社会的文化和规范。具体来说,有以下学习内容:科学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社会习俗、行为模式;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等等。此外,在传授和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技能和社会规范时应当注重以下的方式: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基层单位思想教育和大众传播媒介。
最后,引导自我修养,促进人格的自我完善。自我意识是个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我观察、自我评价、自我监督、自我控制都属于自我意识。自我意识的水平制约着对人格发展进行调节的能力,自我评价的性质决定着人格发展的方向,自我控制的能力制约着人格的发展。因此培养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我意识,引导他们积极的进行自我修养和自我完善,既是塑造健康人格的一种途径,也是犯罪预防的基本途径之一。
三、犯罪心理的矫正
犯罪心理矫正,是指改变犯罪思想、情感与行为,帮助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的一切活动,广义的犯罪心理矫正,是指对罪犯在教育改造期间,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破坏以致消除曾经支配其发生犯罪行为而又继续保留在其脑海中的反社会意识、意志及其人格缺陷的活动。狭义的犯罪心理矫正,是指当对某些仅仅通过一般法律惩治与教育改造,难以得到根本矫正的罪犯,还必须采取的一些特殊的方法,如监狱中专门设的心理治疗人员,通过对罪犯心理诊断,运用心理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对罪犯的心理障碍进行矫正的方法。
详言之,犯罪心理的矫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增强犯罪人的思想认识水平。犯罪人在法律、道德上认识的错误或是非的颠倒,往往是犯罪心理和行为形成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努力提高他们的法律、道德认知能力,使他们对自己的心理及行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教育他们在处理个人与社会、与他人的关系时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其次,帮助犯罪人改变认知结构和思维模式。犯罪行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为人能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尤其是当其在社会生活中出现挫折时,由于认知或思维的片面性,易过分看重某些矛盾,因而采取错误的手段或行为方式来解决问题。因此,通过提高犯罪人的认识能力,培养犯罪人形成正确的思维模式使犯罪人能够正确对待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最后,培养犯罪人的自我控制力。当个人的自我控制力低下时,虽然懂得法律规范,有一定的是非观念,但正确的观念与强烈的个人欲望发生冲突时,也会表现出错误的行为。自我控制力低下的人往往易受冲动驱使,以致不顾社会规范的约束鲁莽行事。因此,培养犯罪人的自我控制能力,是他们能够主动、有效的调节自己的心理和行动,在面临剧烈的精神刺激时,才不致产生冲动性或爆发性行为,才有可能在外界的刺激或犯罪诱因面前有效地控制自己,不凭一时的冲动,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去实施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梅传强,《犯罪心理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2]许章润,《犯罪学》,北京,法律出版社,第三版;
[3]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