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转化型抢劫罪犯罪形态之界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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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法》第153条就对转化型抢劫罪作过规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要特征:一是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抢夺、诈骗犯罪行为;二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现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对要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三是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