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而言,我们从表2即可见其不规范的严重程度,由表
数据来源:魏刚,1998,“中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实证研究”,《 经济 研究》(6);《证券市场周刊》2000.7-32期;《中国 金融 市场·证券周刊》2001.2-15期。
中可见,我国上市公司不给予投资者分红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是趋于上升的;而且,即使是进行分红的公司中,一般也是以送红股或转赠股本的方式进行,而很少以现金方式分红。这里还应注意的,一是虽然2000年度不分红的公司减少了(这主要是监管部门对此进行了干涉),但分红的现金也从1999年的平均每股0.16元降到了2000年的0.13元(仇彦英,2001)。二是这种分红政策的现状是由大股东所控制的董事会、所操纵的股东大会通过的,也就是说它集中反映了大股东的意愿。问题是,由于分红政策是同股同权的,大股东也会和中小股东一样无法得到现金分红收入,大股东的利益在哪?答案是,一方面,大股东的利益已通过上文提到的关联交易手段而提前实现;另一方面,不进行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的现金余额得以保留或增加,更有利于大股东以各种方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为己谋利⑨。
再从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看,这里存在着行权不对称现象,即在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配股)过程中,中小股东只能以现金方式认购配股,而大股东则往往以资产进行认购。这实际上就造成了一种行权不对称或不平等现象――大股东以其所控制的资源换取配股权,而中小股东则只能以现金方式认购配股权,这里不平等的核心在于,大股东不但不掏现金(这就保持了最大的流动性并使非流动资产“流动”了起来),反而还通过资产评估的技巧,以低质的资产去认购配股权,这无疑即是对中小股东的“隐性剥夺”。
图1:大股东的最优选择
上述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导源于中国上市公司投票权的非完备性,而这种非完备性的直接原因之一即是上市公司大部分股权(63%)的不可交易性。正如ekelund和tollision的研究(ekelundandtollision,1980)所证明的,股权的不可转让性为不善管理和经营的人提供了免于竟争的保护,从而使上市公司偏离利润最大化目标。这种情况下,也就导致了hart的研究(hart.o.,1995b)所揭示的:公司不是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去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以不惜牺牲小股东的利益去追求大股东的偏好(如公司规模的扩张,对外的权势影响等),从而导致了如图1所示的大股东的最优行为选择。
图1中,我们以对公司规模的追求代表大股东的偏好。横轴代表公司规模,在保证利润最大条件下的公司规模应为q;纵轴代表公司利润,最大化利润为p;u为大股东的效用曲线。由图中可见,大股东由于对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追求,将导致公司规模位于q1,利润为p1,而此时q1>q,p1<p,即公司规模超过了最优规模,而利润则低于最大化利润。更为严重的是,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可转让,实质上是为这部分大股东提供了优势地位明显的绝对控制权。
上述大股东行为导致的公司对利润最大化目的的偏离,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运作中确有所反映,除了前述的利润操纵、分红不规范等表现外,我们对1992年以来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平均每股收益和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进行了统计,也发现上市公司的利润总体上是趋于下降的(见下表2),这其中当然有各种复杂的因素,但不可否认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股东对利润目标的偏离是造成这一现实的重要原因之⑩。
总之,中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其投票权是不完备的,而正是这种不完备,造成了大股东以各种机会和方式去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从中不难得到的一个推论是,大股东以没有用脚投票的权利去侵害没有用手投票权利的中小股东产权,这是大股东在投票权非完备条件下保护自己的权利、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一个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