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94年税率调整后,国有商业银行的税收负担逐步加重,影响了银行的经营业绩。大量利润税收化不仅使得银行财务指标恶化,还导致大量不良资产缺少充足的盈利去消化。呆账准备金计提规定不仅增加了不良资产的处置成本,而且影响了商业银行提足呆账准备金的积极性,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国有商业银行应税能力不断减弱的背景下,迫切需要适时改革金融税制,减轻银行税负。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改革现有流转税制度;二是完善所得税制度,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三是针对新形势不断完善金融税制;四是简化税收行政管理审批手续。
自1994年税率调整后,国有商业银行的税收负担逐步加重,影响了银行的经营业绩。大量利润税收化不仅使得银行财务指标恶化,还导致大量不良资产缺少充足的盈利去消化。呆账准备金计提规定不仅增加了不良资产的处置成本,而且影响了商业银行提足呆账准备金的积极性,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五虎拦路金融税制
国有商业银行税负过重。与其他行业相比,银行业边际税负处于最高水平。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行业税负测算结果表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负分别为5.2%与5.8%,不仅高于其他服务行业的营业税负担水平,也大大高于4.0%的营业税平均税负水平。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资产质量不高,不良贷款较多,滞收利息比率较高,需用营运资金为大量应收未收利息垫付税款。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实际实现的利息收入承担的税负远远高于法定税率,税负之重,居于金融保险业之首。
规定不统一,税负不公。中、外资金融企业之间比较,中资商业银行税负明显高于外资商业银行。与此同时,税法对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银行的同一业务也有着不同规定。比如同样从事外汇转贷业务,同样是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税收处理并不一样:国有银行的外汇转贷业务,其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的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而非国有银行的外汇转贷业务,在下级行却是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实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存在税收不公平。
对金融衍生产品征税管理滞后。现行税制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税规定仅限于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对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征税没有规定,即便是现有规定也欠规范。由于规定不足,必须耗费大量精力对每种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一一进行调查研究,以做出补充规定,致使税法缺乏应有的严肃性与一致性。管理滞后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新兴业务扶持力度不够。税收政策跟不上金融创新的脚步,做不到扶持政策先行,税收对金融业务的调控与政策导向作用自然难以发挥出来。
与国际惯例存在冲突,造成政策性核算体系扭曲。在计提呆账准备方面,国际通行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五级贷款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但根据中国现行税法,内资银行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外资银行可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在所得税前扣除。
行政审批事项过多,手续繁杂。金融税收行政管理要求审批的事项过多,不但大大加重了企业的纳税负担,加大了税收的征收成本,而且易使税法流于形式。以贷款呆账核销为例,按照财政部规定,国有企业贷款呆账核销须报企业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税务部门规定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否则不准税前列支。繁杂的手续造成征纳双方大量重复劳动和无效劳动,不仅大大加重了企业的纳税负担,增加了税收的征收成本,而且易使税法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