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的政治、万民法与自由主义的困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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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 言

  冷战结束之后,为当代世界提供统一规划的抱负似乎只能由自由主义来承担了。但令人惊异的是,为柏林墙倒塌而欢呼的声浪尚未消失,种族、性别、民族─国家、跨国资本、大众传媒、全球化等概念已经以密集的方式成为当代世界的关注中心。围绕这些问题而出现的文化、政治和经济诉求,严重地冲击着自由主义的诸多前提。问题的微妙之处在于,笼罩在「文化多元主义」这一笼统概念之下的部分权利诉求是从自由主义的平等政治中衍生出来的,但却对自由主义构成了极为尖锐的挑战。


  我把当代自由主义面临的挑战归结为三个主要方面:


  第一,族性、性别问题提出了保存某种文化和群体的特殊性的诉求,从而构成了对以个体为本位的自由主义权利理论的挑战;


  第二,民族国家的衰落和全球互动关系的复杂化造成了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的自由主义的危机,它不得不在新的国际和国内关系中论证自由主义原理的正当性,亦即论证权利平等的可能性;


  第三,马克思主义从经济关系角度提出的对自由主义的挑战从未消失,但在全球资本主义的关系中获得了新的含义,即跨国资本在全球政治、经济和军事关系中建立的新的不平等模式。


  当代自由主义刚刚还沉浸在「历史终结论」的兴奋之中,却迅速地感觉到了较之以往更为深刻和严重的危机。在上述三项挑战中,自由主义首先回答的是前面两项,而对于跨国资本问题则没有作出回答。我在下文中不拟讨论文化多元主义、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论争,而主要分析自由主义内部对前述问题作出的反应及其内在的矛盾。


  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泰勒(Charles Taylor)和哈贝马斯(Jügen Habermas)为个案,研究民族国家内部关系中的集体权利诉求与个人本位的权利理论的矛盾;第二部分讨论自由主义理论在国际关系方面面临的困难,我选择了罗尔斯(John Rawls)关于国际关系的规范式研究作为这一部分的主要分析对象;第三部分试图从历史的视野分析「文化、巿场社会与公共性问题」。简要地说,当代自由主义没有能力在一个同质化和异质化相互交织的世界里提供普遍主义的权利理论,我们必须重新回到历史的复杂关系中分析「公共性」丧失的历史原因,理解「公共性」与「差异性」的内在相关性,为平等的政治提供新的理论视野。


二 承认的政治与权利自由主义

  社群主义在当代世界的重新活跃不仅构成了自由主义内部的重大分歧,而且也可以看作是部分敏感的自由主义者对「文化多元主义」政治──少数民族、「贱民」群体和女性主义对于承认(recognition)的需求──的中心议题作出的妥协性的反应。这一冲突表现为两个最为基本的方面:第一,自由社会能否在某些情况下把保障集体性权利置于个人权利之上?第二,自由社会是「程序的共和国」,还是应当考虑实质性的观点?在有关这两个问题的冲突背后隐藏着的问题是:在当代社会的流动关系中,个人本位的权利理论是否需要重新修订?


  权利自由主义和欧美国家宪章的特征之一,即坚持界定一系列的个人权利、保证平等对待公民所享有的各种尊重,后一项内容的含义也可以解释为保护公民不会由于种族和性别等不相关的因素而受到歧视性对待。换言之,平等保护所有合法公民的非歧视主题(美国南北战争之后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和司法复审制度集中体现了这一非歧视主题)与保护个人权利的条款是并行不悖的。权利自由主义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把个人权利置于集体目标之前。罗尔斯、德沃金(Ronald Dworkin)、艾克曼(Bruce Ackerman)以及哈贝马斯等人在一些具体观点上虽然存在分歧,但他们都坚持自由社会的特点是:国家组织不能支持任何实质性观点或完备性学说,社会联结的纽带是平等尊重所有人的强有力的程序性承诺(德沃金)或「政治的正义」(罗尔斯)。


  但是,这一权利自由主义的基石正在面临「承认的政治」(politics of recognition)的挑战。这一问题由加拿大著名哲学家泰勒提出并非偶然,这不仅因为他的黑格尔和现代认同的研究提供了理解「承认的政治」的历史的和理论的背景,而且因为他的理论探讨紧密联系着使整个国家濒于分裂边缘的加拿大魁北克分离主义运动。魁北克政府以保存特性这个集体目标为由对魁北克居民施加了某种限制,例如规定非法语居民或移民可以在英语学校就读,拥有五十名雇员以上的企业必须使用法语,以及规定不用法语签署的商业文件无效,等等。1982年,加拿大权利宪章增加了一个条款,使得特殊社会的集体目标合法化,从而使加拿大的政治制度在这方面与美国更为一致,这项立法为对各级政府的立法进行司法覆审(judicial review)奠定了基础。然而,「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这项条款如何对待加拿大法语居民尤其是魁北克人提出的独特性要求,另一方面是如何对待原住民的同类要求。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这些民族保存其特性的愿望,他们要求享有某种自治的自主性形式,并且有能力采用必要的立法形式以保存其民族特性」(泰勒,1994)。


  支持某个民族群体的集体目标很可能限制个人的行为,侵犯他们的权利,从法理的角度看也可能被看作是内在歧视性的,因为不是所有受某种司法权管辖的公民都属于能够从该司法权受益的民族群体。因此,加拿大英语居民很可能认为这种对集体目标的保护构成了对宪章所规定的权利条款的威胁。从理论的角度看,要求保存某种文化和传统的集体性目标是和自由主义的程序性承诺或罗尔斯的「政治的正义」观念相悖的。在程序主义的自由社会里,「政治的正义」仅仅保障个人思考和选择这种或那种观点的权利,却不应该是某种完备性的学说或任何实质性观点。民主社会是一个在「甚么是好生活」这一问题上保持中立的社会,它把自己的作用局限于保证公民能够公正地相互交往,以及国家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因此,权利自由主义是一种普遍主义的、怀疑集体目标的模式,它不理会保存文化差异这样的集体目标。显然,诉诸集体目标的差异政治不仅包含了关于好生活的实质性判断,而且它在某些方面或某些情况下承认,文化保存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同等对待所有公民的重要性。「无可争辩的事实是,今天有越来越多的社会成为包含不止一个文化共同体的多元文化社会,这些共同体全都要求保存其自身的特性。僵化的程序性自由主义在未来的世界上可能很快就行不通了。」(泰勒,1994)


  自由主义对差异的漠视起源于它的价值中立的预设,似乎只有这一预设才能保障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进行平等的交往。自由主义理论不断地重申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政治与宗教的区分,目的之一就是将那些可能引起争议的差异和分歧安置在一个与政治无关的领域里。但是,正如泰勒指出的,对于主流伊斯兰教来说,根本不存在西方自由社会实行的政教分离问题;在中国文化的氛围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也是极为困难的。程序的自由主义或「政治的正义」观念也是建立在西方社会的传统之中的,这一点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一书中已经作出了说明。换句话说,自由主义的价值中立的预设不仅包含了文化的价值,而且也是一种战斗的号召。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文化多元主义谴责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观念,认为它把某些文化强加于他人,并按照自己的模式把其它文化塑造成没有自己的本质的他者。即使我们可以暂时地不讨论殖民主义历史造成的世界结构,而集中探讨民族国家内部的政治权利问题,上述自由主义的预设也非常脆弱。现存的民族国家基本上都是多民族国家,从而也必定包含了多元的文化(语言、习惯、信仰,等等),而当代世界的全球化过程已经完全改造了原有的社会结构。在一种流动的移民社会中,无视边缘群体的文化,而专断地强调自己的规则,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所有的公民权利这一基本目标必定变得含混起来。近年来有关美国大学课程中是否应该加入其它文化的「经典」的讨论,典型地说明了文化承认在一个移民社会中已经成为多么严重的问题。


  如果泰勒的讨论仅仅是对于某种集体性文化的权利诉求,那么他与文化多元主义者就没有差别。但问题显然不是这样。泰勒的讨论的第一个特点,是他把「承认的政治」而不是文化多元主义者的「认同政治」(politics of identity)置于问题的中心,这一差别表明他并不是站在某个群体的立场表达集体性权利的诉求,而是自觉地站在更为广泛的社会立场来考虑这一问题,并由此提出民主法制国家的法律改革的必要性。在这个意义上,「承认的政治」这一命题不是特殊主义的,而是普遍主义的。把问题从认同政治转向「承认的政治」,其表面的逻辑非常简单:认同一词表达的是一个人对自己是谁,以及自己作为人的本质特征的理解;而「承认的政治」这一命题表明:我们的认同部分地是由他人的承认构成的;如果得不到他人的承认,或者只是得到他人的扭曲的承认,不仅会影响我们的认同,而且还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建立在一种对话关系之上,如果一个社会不能公正地提供对不同群体和个体的「承认」,它就构成了一种压迫的形式。


  泰勒还把「承认的政治」放在自由主义的思想传统中进行讨论,从而建立了理解这一问题的历史的和理论的框架。这是他的讨论的第二个特点。平等承认的政治起源于等级制及其荣誉观念的崩溃和现代民主实践,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为各不相同的形式,而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性别要求享有平等地位则是它在当代政治中的表现形式。根据泰描述,个人认同和平等承认的观念经历了两个主要的环节,它们分别可以被看作是个体的「本真性」(authenticity)观念和民族的「本真性」观念。本真性观念不仅开创了「平等的承认」这一政治诉求的两种不同的形态,而且也逐渐地分化出两种截然不同的东西,即以个体为本位的普遍主义的平等观念和以民族或集体为本位的差异政治。换句话说,这两种看来截然对立的立场在某种意义上同根同源,因而可以说产生现代民主政治的那些基本观念包含了内在的悖论。泰勒说:这两种政治模式,虽然都建立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却是相互冲突的。一种观点认为,平等尊重的原则要求我们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这种见解的核心是,人之所以要求平等尊重是因为我们都是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们应当承认甚至鼓励特殊性。前者指责后者违背了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对前者的指责是,它将人们强行纳入一个对他们来说是虚假的同构型模式之中,从而否认了他们独特的认同。(泰勒,1994)


  自由主义把无视差异的普遍主义原则看作是非歧视性的,而差异政治则认为「无视差异」的自由主义本身仅仅是某种特殊的文化的反映,因而它不过是一种冒充普遍主义的特殊主义。


  泰勒把魁北克分离主义运动以及本世纪以来汹涌澎湃的民族主义运动部分地解释为承认的匮乏或承认的扭曲。他建议接受这样一种假设,即所有的文化都具有平等的价值。换言之,无论不同的文化存在怎样的差异,我们对任何一种文化的研究都必须以这一假设为逻辑起点,并在实际的研究中适当地调整自己的标准,进而对不同的文化作出判断。泰勒断言:「如果拒绝承认这个假设就是否认平等,如果人们的认同得不到承认会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将这个假设作为尊严政治的逻辑延伸而加以普遍化,就是顺理成章的。」(泰勒,1994)


  泰勒的这种态度实际上隐含了二重性:一方面,他把差异政治看作是从平等尊严的规范中派生出来的,认为承认的必要性在于能否真正地贯彻平等的原则,这构成了对无视差异的自由主义的批评;另一方面,他把不同文化具有平等价值作为一个假设或逻辑起点,而不是实质性的判断,实际上是强调承认的政治必须是在公共交往的前提下进行的。没有这一交往的前提而对不同的文化作出实质性的价值判断只能导致屈尊俯就,而屈尊俯就本身是和现代尊严政治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他的预设方式显然是说:达成实质性的判断的先决条件是人们完全没有拘束的相互交流。换言之,泰勒试图在无视差异的同构型要求和差异政治之间建立一种平衡,寻找第三条道路。这种基本姿态使他处于左右夹攻的境地,就丝毫不奇怪了。


  泰勒的观点在自由主义内部引起的重视源自他的特殊方式:他不是如许多社会科学家那样对当代问题作实用的处理,而是如哈贝马斯所说的那样试图揭示当今重大政治问题的哲学价值。但是,如果认为泰勒问题的重要性仅仅来自其原理性那就错了,促使哈贝马斯等重要理论家作出响应的动力显然还来自当代德国和欧洲的移民浪潮、排外主义、民族认同以及欧洲国家的避难政策等等现实问题:在冷战结束以后,西欧各国力图阻止来自第三世界的移民的(个人与集体的)共同努力。哈贝马斯敏锐地指出:移民改变了民众在伦理文化方面的结构,因而移民潮激发起来的是一个民族在伦理─政治方面的自我理解。


  于是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政治共同体的法律对于移民的要求有没有限制,以便保持其政治─文化生活方式的完整性?在完全自律的整个国家制度都打上伦理烙印的前提下,自决权是否包括一个民族坚持自我认同的权利,更何况是在面对有可能改变其历史上形成的政治─文化生活方式的移民潮的情况下?」(哈贝马斯,1994)1993年德国联邦政府与社会民主党之间就避难问题达成协议,主要部分是把避难权问题仅仅限于政治避难,目的是「推卸掉欧洲对世界上贫困地区的难民所应承担的道德义务」。这项避难政策的理由是德国不是移民国家。哈贝马斯指出:这一理由不仅不符合德国的移民现实,而且也包含了德国特殊的民族意识;这种按照文化和语言进行自我理解的「特殊意识」正是战后德国人力图摆脱的。他问道:统一后的联邦德国是否会沿着民主政治的道路继续向前,或者说,昔日的「特殊意识」是否会改头换面一番之后又死灰复燃?


  哈贝马斯回答的问题与泰勒完全一致,但他的结论与泰勒相反。他认为,泰勒仅仅从个人的平等权利的法律保障角度理解权利自由主义,从而没有完整地理解自主性概念(the concept of autonomy)。「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到,只有当法律的受众把他们自己看作是法律的制订者,而根据法律,他们又是私法主体的时候,他们才能够获得自主性(康德意义上的)。」(哈贝马斯,1994)换句话说,泰勒在批评权利自由主义忽略集体目标时,没有充分注意到私人自主性与公共自主性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理论上是必要的联系。只有当他们充分地理解合法的旨趣和标准,并在一系列具体问题上达成共识的时候,亦即当他们作为公民实践其自主性的时候,我们才能说私人的法律主体享有平等的个人自由。非常明显,哈贝马斯对个人主体与集体权利之间的关系的理解,是建立在他的交往行为(communicative action)或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概念之上的。在他看来,现代法律保障的虽然是永远处于个体状态的法律主体的完整性,但这种个体的完整性取决于相互承认关系的完整结构,亦即权利理论保障的是获得国家认可的主体间的承认关系。「我们只有同时赋予主体法人一种主体间的认同,才能避免(泰勒)这种或然性解释所造成的盲目性。个人,包括法人,只有经过社会化,才能充分地个体化。由此可见,一种得到正确领会的权利理论所要求的承认政治应当维护个体在建构其认同的生活语境中的完整性。这点无须任何对立模式来从另一种规范角度对个体主义类型的法律体系加以修正,只要坚定不疑地把法律体系付诸实现。」(哈贝马斯,1994)


  如果我们仔细地比较泰勒与哈贝马斯的观点,那么,我们既可以看到一些明显的对立,也可以发现内在的相似性。泰勒与哈贝马斯都把主体间的关系看作是一种「对话」的关系,把自由和平等权利的实践看作是自由交往的结果,所谓「承认的政治」必须在这种交往和对话的关系中才能得到理解。更为重要的一致性在于,他们所理解的对话或交往关系是以民族国家为运作形式的社会关系,因此,无论他们之间的理论对立多么严重,捍卫和修补民族国家的法律完整性仍然是共同的目标。但哈贝马斯强调的是:集体权利的目标不能够发展到打破法律结构以及法律与政治的界限的程度。正由于此,他在规范层面论证个体本位的权利理论能够包含集体目标,目的是把泰勒所关注的「承认的政治」的部分成果纳入到这种经过仔细界定的、充分社会化的「个人权利」之中。


  但是,如何才能使立法过程能够包含集体的权利要求,并把这种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吻合起来呢?这明显地涉及两个基本前提:第一,必须存在公共讨论和受歧视民族或社会群体反抗主流文化的政治斗争,例如少数民族要求在教育制度中加设有关课程的努力;第二,无论在经验的层面还是在规范的层面,政治决定及其对立法过程的影响都依赖民族和国家的特定结合。一个国家的人口的社会构成是历史条件的产物,这种历史条件与权利体系和宪法原则具有内在的关系。困难的问题恰恰在于:如何才能满足这两个前提呢?例如,当少数民族的斗争直接指向一种集体权利的时候,如何才能让公众相信接受他们的权利要求与个人权利不相冲突呢?当移民不断改变原有的人口结构并服务于那些并非属于民族国家的机构时,如何才能让他们的要求转化成为民族国家的总体利益呢?当国界的变化不断产生出新的少数民族的时候,如何才能把他们的自决要求保持在民族与国家的统一关系之中呢?哈贝马斯坚持认为多元文化社会的理想形态是以自由主义文化为背景、以自愿联盟为基础、形成完美的交往结构和运作良好的公共领域,从而促使实现平等主体权利的民主进程能够同时保障不同种族及其文化生活方式的平等共存。准此,我们就不能不追问:形成「理想的交往结构」的先决条件究竟是甚么呢?这种先决条件是否已经包含了对于不同的政治传统和文化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呢?哈贝马斯说:「在多元文化社会中,国家宪法只能容忍那些非原教旨主义的生活方式……。」(哈贝马斯,1994)换句话说,「程序主义的」宪法预先包含了「原教旨主义」与「非原教旨主义」的实质性判断,因而「程序主义的共识」不可能是纯粹「程序的」,它必须排除那些例如「原教旨主义的生活方式」。哈贝马斯所要求的虽然也包含了主流文化的某种让步或调整,但主要的要求是那些新的或边缘的族群必须把他们的信仰和生活方式转化到「基本权利」能够接受的限度之内。在这个意义上,理想的交往结构不仅是立法的前提,而且也是民族国家运行的先决条件,而这个交往结构的核心就是保持国民的政治一体化和对共同政治文化的忠贞不渝。只有这种国民的政治一体化,才能保障他们拥护「交往自由」、「民主程序」以及「法治途径」等「合理的信念」。


  然而,在民族国家体系发生深刻变化的时刻,在国内关系与国际关系难以截然区分的情境中,设想哈贝马斯式的「理想的交往结构」已经变得十分困难了。在全球化的语境中,试图通过「交往」的环节缓解泰勒所说的自由主义政治内部的矛盾,如果不是没有可能,也必然是强制性的。我们不妨从国际关系的范畴来观察自由主义权利理论面临的危机。


三 罗尔斯的万民法

  面对全球关系的新的变化和文化多元主义的挑战,即使像罗尔斯这样的自由主义者也难以保持沉默。继《政治自由主义》之后,1993年罗尔斯发表了长篇论文〈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这篇论文把他的「政治的正义」观念适用于国际关系,从而试图论证「政治的正义」观念不仅是国内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基本规范。


  罗尔斯所讲的「万民法」(law of peoples),是指适用于国际法及其实践的原则与规范的一种权利和正义的政治观念。这一概念是从传统的「国际法」(ius gentium)概念发展而来,罗尔斯用这一概念表达各民族人民的法律中那些共同的东西。他以这些法律为中轴,并用正义的原则对它们加以综合,使之适用于各民族人民的法律。「这种正义观念将指导各民族的行为趋向另一方向,趋向为其共同利益而考虑的普遍制度的规划。」(罗尔斯,1993)那么,它能否满足这些条件呢?能否提供解决例如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所提出的那些「文明的冲突」呢?如果他确实提出了,那么他的方案能否保障权利的平等呢?这里的关键是:能否提出一套既超越文化差异又保存文化差异的普遍的平等原则?这是满足前述三项条件的关键。


  〈万民法〉的内部结构不仅建立在《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和《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主题之上,而且还包含了这两部著作之间的变化与区别,以及在万民法范围内对「公平的正义」和「政治的正义」这两个主题的限制和修订。《正义论》所假定的与公平的正义相联系的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种非现实的理念,它的所有公民都是基于某种完备性的学说来认可公平的正义观念的。用罗尔斯的话说,他「致力的是把洛克、卢梭和康德所阐释的传统契约理论普遍化,使之达到一种更高的抽象体系」(罗尔斯,1971)。与此不同,《政治自由主义》所要处理的,是在多元的现代民主社会中各种互不兼容但却合理的学说和信念之间的关系。这些学说和信念中的任何一种都无法获得公民的普遍认可。「政治自由主义假定,出于政治的目的,合理的然而却是互补兼容的完备学说的多元共存,乃是立宪民主政体的自由制度框架内人类理性实践的正常结果。」(罗尔斯,1993)即使存在不合理性的、非理性的、甚至是疯狂的完备性学说,政治自由主义也决定去包容它们,以使它们不至于削弱社会的统一和正义。如果民主社会是一个持久地存在各种宗教、道德和哲学歧异的社会,那么,「正义的共识」就不可能是一种实质性的观点、信仰或理论,而是一种「重叠的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即它能被各种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信仰、道德和哲学所接受或核准。


  作为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在国际领域的扩展,万民法同样需要处理「公平的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但适用于这两个基本原则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即不再是民族国家内部的个人主体,而是当代世界的社会─国家共同体。〈万民法〉的核心问题是:秩序良好的自由社会与秩序良好的非自由社会如何共处,并遵循一种合理的万民法。罗尔斯所说的秩序良好的社会是和平的而非扩张的;其司法体系能够为人民认可并有其合法性;尊重基本人权。符合这三条原则的不仅是秩序良好的自由社会,而且也包括秩序良好的等级社会,因而这三个条件并不要求某一社会是自由的。〈万民法〉的更深的目的,在于用政治自由主义的宽容原则处理自由社会与非自由社会的关系,因此,万民法是政治自由主义的推论方式的延续。换言之,政治自由主义从一个假设的封闭自足的自由民主社会状况出发阐释普遍的自由观念,并指出这一观念只包含政治价值而非全部生活,这一点对于万民法完全适用。罗尔斯清楚地意识到,如果不能用一种令人信服的方式把这一观念扩展到不同社会之间的关系,并产生出合理的万民法,那么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就只能命定地限制在自由社会的政治制度及其文化之中。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政治的正义」的诸原则是从自由社会的状况中推出的,而不是某种完备性的学说,那么,万民法的基本原则也不能从某种特殊的实质性观点发展而来,而应该坚持一种建构主义的方式。正如「政治自由主义」一样,按照这种原则建立起来的万民法能够容纳不同的完备性学说、宗教和信仰,而且不同文化、宗教和完备性学说共存的状态正是万民法的基本特征。


  万民法与国家法以及国际法的区别是明显的,但它的设置方法与国内正义原则的设定方法没有很大差别,即都必须从一种带有一层「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的「原初状态」(the original position)的假定中产生,这种「原初状态」作为一种代表设置预设了对于各派都公平的条件,从而保证组织良好的等级社会的代表能够采用与自由社会的代表相同的万民法。在国内情况下各理性派别是个人的代表,但现在它们是各民族的代表。假定「政治的正义」的建构过程不再以各种完备性学说、信仰和道德为基础,那么,万民法也并不依赖特定传统──如西方传统,而是一种自由社会与等级社会之间的「重叠的共识」。


  我在此无法详尽的叙述和解释罗尔斯的复杂推论过程,只能简要地分析这个推论过程面临的困难。这就是,如果希望通过「原初状态」设置出万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要求各民族社会都接受万民法,那么,它就必须完满地回答下述几个问题:


  首先,为甚么万民法的产生需要以按照政治的正义原则建构起来的社会为出发点,而不是以世界的总体状况、从全球的原始状态来出发讨论呢?对此罗尔斯含糊以对,只是说可以尝试不同的方案并加以权衡。但他的基本理由显然是:第一,他对「公平的正义」的讨论是以国内社会为起点的,而民族作为被政府组织起来的法人团体正以某种形式遍布世界。在这个意义上,万民法的所有原则和标准应该能够为那些对公共舆论有所反省的民族及其政府接受。第二,罗尔斯显然还考虑到了社会与文化的差异问题。「对于包容一切的或全球性的原始状态而言,困难在于自由观念的运用更为困难。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被认为是无视人们的社会文化,而把个人当做是自由的、平等的、有理智的和合理的……这会使得万民法的基础过于狭隘。」(罗尔斯,1993)换言之,要想使万民法获得不同社会的广泛认同,就必须建立一种更为普遍的自由理念,它应该在考虑不同社会之间的差别的基础上提出更加公平的原则,但却不包含民主政体的平等主义特征(即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机会的公正和差异原则)。


  其次,即使我们认可罗尔斯的推论前提,但仍然需要追问:怎样才能保障不同的民族之间构筑出公平的条件,并通过代表设置规定出万民法呢?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设置所许诺的「公平的正义」和平等原则是否能够保障人们的文化差异得到「承认」呢?这里涉及的是「原初状态」假定的平等的性质问题。「原初状态」的「平等」设置是建立在「无知之幕」的基础上的,即各派不知道领土的大小、人口的多少、代表其基本利益的民族的相对力量的强弱。正如「政治的正义」要求所有人都应该以一种无差别的(difference-blind)方式相互对待、相互尊重一样,万民法也要求各民族在无视文化差异的情况下以「公平的正义」作为共处的原则。换言之,这种普遍主义的平等并不包含泰勒所谓「承认的政治」的意思。「承认的政治」坚信,对于特定认同的承认与尊敬是任何一种社会安排的前提条件。如前所述,「承认的政治」也是从现代平等观念中延伸出来的,但它无法在「无知之幕」背后确定平等的条件,因为「无知之幕」的特征就是遮盖群体的文化认同、社会立场或政治经济条件。从这个角度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并不必然创造出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社会主体性的一部分的相互尊敬,「无知之幕」创造出的平等状况并不是对差异的认可。既然正义理论的设置无法创造出一种具有公共可见度的政治,那么,它也就不可能消解当代的「文明的冲突」,并在万民法的基础上建立平等的政治关系。


  这样的叙述很可能被看作是从现实的层面对规范性理论进行的批评,在理论的层面是无效的。但我想指出的是,这一批评的有效性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罗尔斯的理论方式和他的目标的内在矛盾之上的。罗尔斯的〈万民法〉与他的《政治自由主义》一样,都是面对文化多元性的现实和文化多元主义的挑战的产物,在某种意义上,他的确如哈贝马斯批评的那样,是以放弃认识的确定性为代价来获得其正义观的中立性。与此同时,罗尔斯试图赋予他的「公平的正义」概念以政治性的时候,承续了《正义论》提出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设前提,而这个假设前提在「政治的正义」的层面却是无法得到合理证明的。哈贝马斯在讨论《政治自由主义》一书时,曾经批评「无知之幕」是一种人为的「信息限制」,它意味着人们从一开始就被剥夺了自由言谈和思想表达的权利。这一批评在「万民法」的推论过程中同样适用,因为「无知之幕」无法建构出一种透明的政治模式,从而各民族社会的独特性及其政治观无法参与到万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建构之中。正如艾克曼所说,「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不能成为政治自由主义的合理性前提。因此,罗尔斯要么放弃「无知之幕」的假设前提,要么放弃政治自由主义。


  〈万民法〉和《政治自由主义》把它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当作合乎理性的观念而不是真理加以讨论,目的在于回避西方中心主义或其它价值中心主义的陷阱。但是,不仅「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预设包含了排斥性的内涵,而且「重叠的共识」本身也不可能对各种信念、道德和哲学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罗尔斯没有意识到的是,只是在政教分离的欧洲政治传统内部,才有可能把诸如信仰、宗教和道德问题放置在「政治」之外加以考虑,从而「政治的正义」不可能是真正超越特定传统的,它仍然是一种实质性的观点。在涉及各种不同的文化价值与政治价值的冲突时,罗尔斯坚持各种非政治价值必须服从于政治价值,从而他的「重叠的共识」的中立性变得极为可疑。宣称「政治的正义」观念是唯一的超越一切完备性的信念、道德和哲学的普遍理论,其隐含的排斥性绝不亚于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的权利理论。政治自由主义的这些内在矛盾不仅同样包含在罗尔斯所构想的「万民法」当中,同时亦由于「公平的正义」运用范围的扩大而更加暴露出自身的危机。这是因为既然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承认「政治的正义」与西方政治传统具有密切的关系,那么,他如何能够宣称这一观念不仅适用于国际关系,而且还能够符合平等的原则呢?


  我们还是应该提及,万民法的代表设置是以理想的民族国家和民族国家体系为模型的。罗尔斯解释说,民族政府在负责维护领土完整、决定人口政策、保持环境的统一时,它就是该民族的代表和有效机构。「这一看法必须求助于财产所有权制度,除非某一确定机构有责任维持财产并承担不维持所造成的损失,否则这些财产就会趋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指的是民族的领土及其永久生养人们的能力,而机构则是指按政治性组织的民族自身。」这一设定迄今为止并未丧失效用,但它的局限性已暴露无遗。首先,在跨国资本主导世界经济活动的历史时期,民族国家的功能已经开始发生变化,这一点已如前述。其次,像北约这样的军事组织的变化和其它一些区域性的经济组织的活动也已经表明,民族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实体的含义正在改变。正如亨廷顿已经提及的那样,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不过是美国和西方大国操控的舞台。一个相对完备的万民法,必须考虑这些新的和旧的世界关系,并把它们作为建立合理的平等的原则的另一个参照点。第三,从民族社会的单一结构出发推演政治的正义和万民法,不仅掩盖了上述不平等的国际关系,而且也忽略了不同民族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罗尔斯在讨论「非理想理论:不利的状况」时,把贫困社会中的巨大的社会罪恶归罪于强制性政府、腐败的权贵、由非理性宗教所造成的妇女的屈从等等,从而论定这些民族社会的困境全都隐藏在社会的背景结构当中。然而,当代世界的国内关系和国际关系错综交织,其经济政治结构是和殖民主义时代以来的全球历史密切相关的。回避这种不平等的世界历史关系,而把这些状况仅仅归罪于特定民族社会自身的文化、宗教和政治结构,不仅无助于消除这些罪恶,而且也可能掩盖了另一些罪恶。〈万民法〉没有触及这一类问题,在作者建构的图式中也不包含这方面的内容。罗尔斯思考万民法的焦点始终是「民主国家」如何「宽容地」对待「等级社会」,这多少让人觉得没有切中等级化的国际关系的要害。因此,一项范围广泛的万民法基本上不能从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内部的政治正义中推导出来,相反,它应该建立在一种对于当代全球关系形成的历史的反思之上。


四 文化、巿场社会与公共性问题

  自由主义的权利理论体现了一种普遍主义的原则,现代法律概念则被认为体现了自由主义的这种集正确性与公正性为一体的合理性。它不仅包含被广泛追求的权利意义上的公正性,也包含着通过确立一般性和抽象性的规范建立起来的法制。然而,无论在民族国家内部,还是在世界范围内,种族、性别、下层群体的集体性要求,以及当代世界结构及其运行规则的变化,都构成了对普遍主义的权利理论和正义观的挑战,因此,我们不得不考虑「文化与公共性」的关系问题。当代世界存在着两个似乎相互冲突的现象,一方面跨国资本与国内资本的共同运作已经改变了民族国家体系的内在结构,另一方面世界各地出现的国内或国际的分离主义运动则包含了文化上的「内卷」倾向,这两个方面似乎共同预示了一个结果,即自由主义理论所预设的或吁求的那种「公共性」正在土崩瓦解。


  讨论公共性丧失的途径之一,是观察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状况以及相应的民主理论。按照泰勒的分析,现代民主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失败的类型和理论,它们共同的特点是公民的民主参与能力的削弱,或者公民与国家之间距离的扩大。第一种类型是,国家丧失了理解和满足公民的需求和欲望的能力,越来越受到自己内部的权力运作、官僚程序或精英政治所左右,因而出现了普遍的政治冷漠,最终使得这个制度本身出现了合法性危机。第二种类型是某些右派政治运动的特征,其主要的表现是扩大国家与人民之间的距离,不是通过改进权力机关对公民需求的敏感来解决问题,而是大幅度地减少政府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干预。(泰勒,1997)后一种模式在当代中国集中地体现为有关巿民社会的政治想象。在公共领域为商品流通或国家所控制的情况下,右派运动总的说来倾向于不受干涉的巿场理论。在政治层面,它极有可能犯民主国家的通病,即扩大国家与民众的距离,最终导致民主参与的最终丧失。


  民主政体的公共性丧失是和公共领域的结构性转化密切相关的。哈贝马斯曾说:「公共性原则在功能上的转移是建立在作为一个特殊领域的公共领域的功能转移的基础之上的。这种转移清楚地体现在公共领域的突出机制即报刊的转化之中。一方面是报刊的商业化,商品的流通和信息的交流达到了同等的水平,在私人生活内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明确分界模糊了;另一方面,公共领域完全不再是私人领域的一个独特部分,而这是维持其机制的持久的独立性的唯一保障。」(哈贝马斯,1991)哈贝马斯设想的公共领域的自由主义模式产生于长期的历史分化过程,最后呈现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现代宪法中表明基本权利的那个部分提供了公共领域的自由主义模式的形象:它们保证社会是一个私人自主权的领域;反对它成为一个限于一些功能的公共权力;在这两个领域之间,存在着一个私人的领域,它们集聚而成为公众,并作为公民调节国家与资产阶级社会的需要,目的是在这种公共领域的调节下将政治权力转化为「合理性的」权力。在这个过程中,日常性的报刊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当代世界的公共领域一直在经历着根本的变化:首先,随着商业化的发展,公共的边界超出了资产阶级的范围,公共领域因而失去了它的排他性。过去被推入到私人领域的冲突现在进入了公共领域;公共领域逐渐成为一个利益调节的场所;群体需求不能指望从自我调节的巿场中获得满足,转而倾向于国家调节。换言之,公共领域得以形成的那种公私分界模糊了。其次,法律几乎不能理解为产生于通过公共讨论而达成的私人意见的一致,而明显地产生于利益群体的集体斗争,它们或多或少地以不加伪装的形式在私人利益之间达成妥协。「今天,正是社会组织在政治公共领域中处理国家行为,无论是通过政党的作用还是直接与公共行政相联系。由于公、私两个领域的联合,不仅政治机构在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承担了一定的功能;而且与之相反的社会权力也获取政治功能。这导致了公共领域的『重新封建化』。」(哈贝马斯,1964)


  公共领域的「重新封建化」加重了文化不平等,这是因为在资本的运作和社会再分配过程中,族性问题本身也是直接参与社会分层的重要因素。那些最大规模地控制资本的国家和集团,也最大规模地控制了国内和国际的公共舆论。少数民族、妇女和其它下层社会阶层,一如国际关系领域中的第三世界国家,不仅没有参与制订分配规则的权利,而且也很难享有公共领域中的发言权。哈贝马斯曾经谈到德国统一以后由于各自的历史命运而形成的东西德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他说:「前东德人民蒙受了种种屈辱,他们根本没有自己的代言人和独立的政治公共领域;他们面临着新的忧虑:他们为了统一作出了举世瞩目的贡献,然而现在,他们心中却积郁着无穷的怨恨。」(哈贝马斯,1994)在这里,由于各自的历史命运而形成的文化的和政治的差异,成为公共领域入场规则的重要依据。


  正如哈贝马斯描述的,针对专制统治提出的各种普遍而抽象的法律概念和要求,产生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政治意识,而这种公共领域本身则建立在公共与私人之间的严格分界之上。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特点是由私人集聚成为公众,由于资产阶级是私人,因此他们没有统治权。然而,巿场社会的发展改变了资产阶级作为私人的这一特性。如果说「成熟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永远都是建立在组成公众的私人所具有的双重角色,即作为物主和人的虚构的统一性基础之上」,那么,巿场社会已经瓦解了资产者作为抽象的人的方面,现在作为私人领域的经济活动本身已经成为公共生活的核心部分。私人的领域现在成为公共的领域,它所遵循的规则却是利益均衡的规则。公共讨论形同虚设,所谓「公共意见」成为利益集团操作和控制的领域。「洛克关于保护财产的基本模式以『所有制』的名义自然而然地将生命、自由以及全部财产一览无遗;因此,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按照青年马克思的划分──在当时很容易统一起来。」(哈贝马斯,1991)这样的乐观主义今天听起来不免有几分奇怪。看看遍及世界各个角落的跨国公司、多国公司和各种形式的大资本,他们正在以「不受干预的巿场」和「巿民社会」作为舞台,不仅与民族国家相互合作操纵整个经济运作和利益分配,瓜分社会财富,而且也以立法形式实施社会控制。在政治公共领域中,「私人」已经彻底消失,政党和大的利益集团成为唯一的合法代表。在东亚地区,有些刚刚产生的民主政治已经为明显的政党政治所笼罩和操纵,另一些经过艰苦斗争建立起来的民主政权已经成为大资本操控的牺牲品。更为明显的是,民族国家与大资本达成妥协,重新构筑当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


  我们不必急于提出诸如「谁的公共性,何种公共性」问题,或者担心「公共性」概念可能瓦解文化差异。在我看来,公共性的丧失与文化差异的抹杀乃是同一事件,它们都发生在现代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内部。阿伦特(Hannah Arendt)把公共性看作是世界本身,她的比喻也许能够恰当地表达「公共」的含义:共同生活在世界上,这从根本上意味着,事物的世界处于共同拥有这个世界的人之间,就正如一张桌子被放置在围着它坐在一起的人之间一样;世界向每一个中间事物一样,都同时将人联系起来和分离开来。按照这个比喻,公共性的丧失就变成了:「他们之间的世界已经失去了将他们聚集在一起、将他们联系起来和分离开来的力量。这种情况非常怪异,就好比在一次降神会上,一群人聚在一张桌子的周围,然而通过某种幻术,这种桌子却突然从他们中间消失了,两个对坐的人不再彼此分离,与此同时也不再被任何有形的东西联系在一起了。」(阿伦特,1959)这就是现代社会的写照。


  所谓「现代社会」,亦即是巿场社会或大众社会。阿伦特曾经断言:「近代意义上的私人性,就其最实质的功能──即保护个人的东西──而言,不是作为政治领域的对立面,而是作为社会领域的对立面而被发现的,因此它与社会领域之间的关系最密切也最真实。」正是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个人的独特性和私人性彻底地被剥夺了。「社会在一切情势下都实现了平均化,平等在现代世界里取得了胜利,而这种胜利仅仅从政治上和法律上表明了对如下事实的承认:社会已经征服了公共领域,区分和差异已经变成了个体的纯属私人的东西。」(阿伦特,1959)阿伦特认为近代的平等是以内在于社会中的顺从主义为基础的,而这种顺从主义奠定了近代经济学的基础。经济学的科学地位建立在如下基础上,即人成为社会生物,并一致遵循某些特定的行为模式,从而使那些不遵守规则的人能够被看成是反社会的或反常的。这种适合于统计学的整齐划一的行为方式与「利益的自然和谐」这一自由主义假设风马牛不相及。在这一意义上,我很怀疑,如果不触及现代社会的统治形式,不触及巿场社会的基本的顺从主义(conformism),哈贝马斯所假设的那种建立在「交往」基础上的「个人的社会化」是否真的能够包容「文化差异」。「差异性」是和现代社会的基本构造方式背道而驰的。「共同世界借以呈现自身的无数视点和方面的同时在场,而对于这些视点和方面,人们是不可能设计出一套共同的测量方法和评判的标准的。……被他人看见和听见的意义在于,每个人都是站在一个不同的位置上来看和听的。这就是公共生活的意义。……当共同世界只能从一个方面被看见,只能从一个视点呈现出来时,它的末日也就到来了。」(阿伦特,1959)公共性存在于不同的视点的相互关系之中,无论是视点的单一化,还是这种相关关系的消失,都会导致公共性或我们共同生活的世界的毁灭。换句话说,公共领域的丧失并不意味着一种「私人性」的复活,也不意味着「差异性」占据了主流。相反,正如差异性与认同相反相成一样,私人性与公共性无法分割。当艺术家或艺术的欣赏者丧失了他们的私人主体的体验时,艺术的公共性也就丧失了。正是在这样的时刻,金钱成为「客观性」的唯一基础。那些把「公共性」的丧失理解为「差异性」的罪过的人们,看来没有理解公共性与差异性之间的内在的相关性。


  社会主义的国家实践剥夺了人的私人生活和私人空间,许多人因而随即转向巿场社会,并为「私人生活」唱赞歌。他们不愿意承认的是:巿场社会正在以它独特的方式消灭公/私的分界,消灭文化的差异,把我们置于金钱的「客观性」之上。在那里,一切得到了换算和衡量,我们由此处于一个既无联系又不能分离的世界上。巿场社会是如何把「私人领域」转化成为「社会的」领域的呢?让我们听听阿伦特这位自由主义者的看法罢:「个人对财富的占有,如同积累过程的社会化一样,归根结柢不会尊重私有财产。一切意义上的私人性都只会妨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私有制必须被推翻,而代之以社会财富的越来越快的增长过程。这一认识并非马克思的发明,而是这个社会的本质所在。」(阿伦特,1959)


  由于苏联、东欧国家社会主义的失败和中国朝向全球巿场的改革,自由主义已经成为规划和构想国内和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主要理论资源,人们正在为巿场社会的到来而欢呼。国家社会主义的失败掩盖了自由主义自身面临的危机,中国社会的独特情境也难以让人充分地注意自由主义内部的复杂性。更为重要的是,许多人不愿意也无法理解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历史联系。只要认真地研究社会福利国家的制度设计,回顾本世纪以来劳工运动的成就,以及遍及世界的民族解放运动,我们便能够更为复杂地看待社会主义运动与自由主义的历史关系。例如,如果没有社会主义运动,特别是争取社会经济平等的下层社会运动,当代世界将是一个更加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如果没有民族解放运动,联合国将比今天更加受控于几个霸权国家。事实上,初期的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是从巿民解放运动和欧洲工人运动中产生出来的;它们的目的无疑都是要保护下层群体的权利,以便阻止社会分化成不同的阶级。只是在反对剥夺社会平等机会的集体压迫的斗争中,自由主义的社会改革运动才表现为社会福利国家普及公民权的斗争。国家社会主义垮台之后,唯一的出路事实上也就在于改变雇佣劳动者的依附地位,使他们拥有参与到社会和政治中去的权利,从而真正能够生活在安全、正义和幸福的社会当中。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平等的社会生活条件应当通过更加公平地分配集体财富来加以均衡」(哈贝马斯,1994)。


  然而,在我们的生活中弥漫着一种奇特的氛围,似乎腐败和严重的社会不平等不过是合理的社会秩序的必要代价,「巿民社会」或巿场社会能够自然地把我们带入到公正、民主和幸福的时代。有些人鼓励通过实际上受控的巿场重新制造社会不平等,嘴里说的却是「不干涉主义」。需要追问的是:为甚么这些理论家对于民族国家与大资本之间的关系保持沉默?如果历史上曾经有过「庸俗的马克思主义者」的话,他们就是「庸俗的自由主义者」。他们拒绝对实际的历史关系进行批判性思考,拒绝从当今世界的变化中理解自己的社会。但是,特定的社会姿态本身的含义也会随着历史的变化而变化,昨日是批判的斗士,今天也可能正是新秩序的辩护士。我们是否需要扪心自问:我们真的甘愿如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