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07年1月10日财税[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硝酸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7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