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深化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调整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加强矿业权价款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
湖南政报
2008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