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遗存的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农、林生产各种契约文书数十万件,而最早反映出林业生产有租佃关系的文书签订于乾隆八年;对1000余件乾隆朝以来林业租佃契约分析表明,流域内凡有林业生产的地方,大都存在着一定的租佃经营方式,但发展极不平衡,不存在普遍的租佃经营;对租佃双方经济关系分析表明,林业生产中租佃关系发展并非封建地主制租佃关系;山场地主“本人也是本人的佃户”奇特现象、与地租形式上的分成实际货币支付所形成的“充分的货币地租”与“不充分的地主租佃经营”关系,成为租佃关系又一个特别现象。清水江流域租佃关系呈现的特别现象,不过是王朝(国家)少数民族政策在经济生活中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