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侵占罪主体的界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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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作了重要补充,其中规定的侵占罪,将企业职工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由于侵占罪与贪污罪同属侵犯财产罪,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企业性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身份有交叉和不明,使两者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争议,在犯罪主体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决定》中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对此类主体侵占公司财产应适用《决定》,但对于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决定》中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第十条(即侵占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