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主观违法要素和责任要素,对于诈骗类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一直都是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研究中争议不断的问题。立足于日本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对于财产犯罪中的盗窃罪、诈骗罪乃至抢劫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兼具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缺一不可。依据诈骗类犯罪的构造原理,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必须产生于处分人处分财物之前,而不能超越处分行为的基准点。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