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在历史起源、判断标准、适用领域等方面均不相同,二者是互不关联的两个概念。将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混同,甚至以行为能力替代责任能力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在具体案件中考察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能力,重构中国监护人责任制度。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