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物权法》,并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在《物权法》起草之初即有部分学者着眼于现代社会现象,参照世界各国对于物权的界定及种类,对传统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项目或原则有着不同的主张,例如“物权法定主义”的存废。台湾地区于2010年2月3日公布增订“民法物权篇”有关区分地上权的第841之1至之6条文,承认土地上下一定空间范围内设定地上权之必要,明显受到中国大陆《物权法》中第136条空间权立法之影响。
海峡法学
2016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