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否认物权合意的存在,在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也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撑。在不动产借名买卖中,物权合意与债权合意出现分离,物权合意的存在具有必要性;对比传统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与瑞士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合意的表现形式,得以债权合同或关联合同为主载体,以其他证明真实物权合意的证据为辅载体,不必过于拘泥,但不应存在于登记之中。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物权变动须依靠物权合意以及法定形式始能完成,物权合意与形式缺一不可。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