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立足于现行法律规定置不动产次承租人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现实,从分析现行法律关于转租规定的模糊性、滞后性及其与社会切实需求的矛盾出发,提出了在不动产转租问题上采取自由主义立法模式的建议;提出以对租赁物的占有作为不动产租赁权是否具有物权效力的判断标准,以租赁登记为对抗要件;通过民法理论与法律的经济分析两条路径论证了违法转租合同的有效性,为采取自由主义立法模式提供了理论支撑,同时也实现了新的租赁权观念下合法转租之法律结构在适用范围上的扩展。通过对以上三个方面的论述,本文从合理平衡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利益的角度完善了我国的不动产转租制度。
出版日期
2011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