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反行政垄断立法对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责任形式单一、责任体系不健全,责任程度轻微、责任方式不具有针对性,责任追究主体缺失或不明、责任无法具体落实等问题,有些法规甚至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应构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位一体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体系。行政垄断的主要责任是行政责任,应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直接追究行政垄断主体行政责任的外部追究体制。行政垄断损害赔偿责任不宜纳入行政赔偿范围,将其作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处理,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利。由于行政垄断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应规定行政垄断的刑事责任,并实行双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