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超过注册资本是很普遍的一种现象,根据资本三原则,破产债权认定时不宜将股东超出注册资本的出资认定为股权出资,也不宜将之简单地认定为股东债权出资,而应该将其认定为有限制的债权出资。我国设置劣后债权尤其必要,法律对于这种边缘性质的投资款的性质认定也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4年5期